问:民事案件中,检察院要如何进行行政检察监督
律师解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作出再审申请的;(二)认为再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三)认为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有违法行为的。此外,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自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以下理由申请监督,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和裁定;(二)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本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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