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真实交易下取得虚开发票税前列支条件 税前列支什么意思
律师解答:
此前,对企业在货物、劳务或服务交易中,交易的“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但取得了虚开的发票,对取得虚开发票所对应的交易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一直存在争议。
部分税务机关认为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允许交易支出税前列支。
但多数税务机关认为按照相关税收政策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取得虚开的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法凭证,其交易支出不能税前列支。
同类涉税案件司法审判中也出现过不同结论的裁定。
2018年,为消除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存在管理规定分散、认识不统一的现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以下简称《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对企业取得虚开发票所对应的交易支出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条件:
01 税前列支的条件是“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
按照《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交易支出在“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的情况下,对取得虚开发票的,可以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如补开、换开发票符合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企业遇到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在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02 税前列支的条件是企业存在真实交易行为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企业对交易的实质有举证的责任,但税务机关不会仅凭企业单方面举证而轻易认定企业交易实质的存在。税务机关会针对不同行业企业的经营模式、从发生交易的主体双方对交易行为是否真实进行调查确认。《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述“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仅是税前列支虚开发票所对应交易支出的基本原则,不能简单的从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形式上适用上述规定,交易支出税前列支是在实质发生了交易行为下才能适用上述规定。故,企业对开票企业存在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下向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核心是要证实企业发生了实质的交易行为。
企业取得虚开的发票对应的交易“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税前列支是实质发生了真实交易行为。因此,企业在货物、劳务或服务交易中,要注意完整地保存能够证明交易主体双方真实交易的原始凭证和其它相关资料,一旦开票企业出现上述特殊原因的情况,在无法取得重新开具的发票情况下,能够提供证明存在真实交易的全面证据,且能证明交易支出是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合理的支出才是允许税前列支的关键证据。
03 税前列支的条件是必须遵守规定的限期
按照《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对取得虚开的发票,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可以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或者按照《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对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取得虚开的发票,企业应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者按照《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的交易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这里需要强调的是:
对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取得虚开发票的,企业应自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落实上述事项,如在规定的60日期限内未能落实上述事项的,其交易支出不得在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另外提醒的是:《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对于企业取得虚开发票并没有限定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是“善意取得”还是“非法取得”的发票。应该说,在真实交易下取得虚开发票的情形仅限于“票货分离”现象。企业取得虚开发票对应的交易支出能否税前列支的条件是发生的交易“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的实质是企业发生真实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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