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和代理的法律定义
英美法系对于代理所下的一个经典定义是:代理是存在于两人之间的一种信任关系,其中一方明示或默示地同意另一方代表自己实施某各行为,另一方也类似地同意实施或将要实施某种行为。
所谓信托,是指持有并管理财产的一种协议。据此,财产或者法定权利的所有者(即信托人)将财产或权利交给另一个人或几个人(即信托受托人),后者据此代表或为另一方(或受益人)或为其他人、或为某一特定目的而持有财产和管理权。
二、信托受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本质区别
代理人和信托受托人在英美法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概念上看,代理人为别人而实施行为,信托受托人则为别人掌管财产。
2、信托受托人对其掌管的金钱或财产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而受益人对此种金钱或财产享有衡平法上的权利,受益人权利的实现是对物进行的,而不是对人进行的。因此,信托受托人根本不具备代理的功能。而代理人一般不为其本人掌管金钱或财产。
3、信托受托人通常不受受益人的控制,受益人也不能撤销信托。而代理人受本人的控制,本人一般都有权撤销自己的授权。
4、明示信托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往往由各种形式的成文法规范去调整;而代理人的作用在不同领域表现不一,因此无法由一般的成文法规进行调整。
5、本人和代理人的关系虽然并不必然源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是,更多的是源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即使是法律自动构成的代理,也涉及一方当事人的同意。而信托关系的形成则不需要受益人或信托受托人当中任何一方的同意。
6、代理人负有服从本人的义务。信托受托人只负有遵守信托条款的义务,而没有义务服从受益人。当然,受益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信托受托人履行信托条款规定的义务。
7、根据《美国信托法重述》的规定,信托受托人无权通过合同或其它法律行为拘束受益人,尽管他能够使信托财产成为侵权之债、合同之债和返还义务请求权的客体。而代理人可以因其代理行为而直接拘束本人。
8、代理关系可以因本人或代理人的一方意思表示,或者其中一方的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终止。但是在信托关系中,除非信托条款另有规定,信托关系并不因信托人、受益人和信托受托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终止。
9、代理人代表本人,能够创设本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信托受托人根本不是受益人的代表人,因此,也不可能使受益人本人对信托受托人的契约之债或侵权之债承担责任。
10、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诉讼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受益人对信托受托人就欺诈、欺诈性违反信托,或返还信托财产而提起诉讼时,则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衡平法上的懈怠法理可以击败受益人的请求权。当然,在这一方面,代理人与信托受托人之间的区别悬殊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