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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开发方迟延履行行为的认定实务

时间:2022-04-20 19:19:37 热闻 我要投稿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 2019 )》(下称《裁判要旨 2019 》)中第 34 项案例中强调了“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开发方迟延履行行为的认定”的问题。这个案例是上诉人北京中易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盛世星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2019 )最高法知民终 433 号】。我们通过这篇文章详细呈现该典型案例的司法审判思路,总结典型案例对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的工作启示,引导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开发方正确履行交付成果的程序细节。

一、中易游公司与盛世星辉公司案件概况 中易游公司与盛世星辉公司签订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甲方(中易游公司)委托乙方(盛世星辉公司)开发 1. 手机游戏长连接强联网服务端程序(含源码); 2. 手机游戏管理工具(含源码); 3. 数据库使用软件及版本需按甲方需求完成,可正常运行并调试。软件源码总费用为 160000 元,甲方按开发进度分两阶段支付,合同签订后支付开发款 130000 元;交付软件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开发款 30000 元。中易游公司已支付首期开发款 130000 元。项目验收约定: 1……. 在不符合开发计划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改; 2. 产品交付的验收:( 1 )验收标准: a. 程序正常运行; b. 功能说明书中提到的功能全部实现; c. 项目按时完成。违约责任约定: …… 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按期完成项目,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已经支付的开发费用;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功能,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已经支付的开发费用。 双方均确认在订立涉案合同后未制定软件开发计划和功能说明书。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中易游公司认为盛世星辉公司未按要求开展开发工作,也未将计算机软件开发成果完全交付,且交付逾期,构成违约,故主张解除合同、退还开发款并赔偿损失。 二、最高人民法院对中易游公司与盛世星辉公司案件的裁判要旨 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行为”主要包括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两种情形。“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又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给付成果有瑕疵、加害给付等类型。本案中,中易游公司作为委托开发方,指控受托开发方盛世星辉公司存在的违约行为之一就是迟延履行。盛世星辉公司是否存在迟延履行之违约行为的问题,是本案最重要的争议焦点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盛世星辉公司不构成迟延履行,具体陈述了如下几项理由: 其一,合同约定“合格软件应当在合同签订日后的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交付”,虽然根据合同文本的字面意思,涉案合同约定的软件交付截止日可以客观确定,但双方在整个履行过程中既没有制定软件开发计划,也没有约定《项目功能说明书》,导致双方无法监控软件开发进程中的流程节点和对应的预定完成时间,缺乏对拟开发的目标软件的基本需求预先固定,双方的开发人员也缺乏工作指南。 其二,软件的开发往往不会是一蹴而就,随着开发深入、受托方阶段性完成的具体情况、市场情势的客观变化乃至交易成本控制的考量,软件的内容和功能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和改进实属正常。故,软件开发过程中的修改,既可能是委托开发方的自身原因,也可能是开发方工作不符合要求所致。但是,结合双方开发人员的 QQ 聊天记录内容,盛世星辉公司多次应中易游公司的要求修改成果,甚至属于反复修改。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软件开发过程中出现反复修改甚至推倒重来的原因系盛世星辉公司完成的工作不合要求所致。相反,因为负责软件前端开发的中易游公司开发人员变动,沟通不畅;或是因为中易游公司在履行过程中自行更改软件开发思路,新增需求事项。 其三,中易游公司称涉案游戏软件的上线具有时效性,因盛世星辉公司的迟延履行导致合同预期目的落空。中易游公司既然认为游戏软件上线的时效性对其具有重要意义,则其理应对履行期限保持足够的敏感性,但中易游公司从未向盛世星辉公司发出催促履行的任何书面函件,这种现象显然有悖常理。相反,在案证据显示,中易游公司在软件交付期限届满后仍在持续与盛世星辉公司就软件开发事宜保持沟通,并不断要求盛世星辉公司修改接口。可见,中易游公司以其实际行动表明,在软件约定交付期限届满后,其仍然希望继续推进合同的履行。 最终,法院认定中易游公司多次提出修改及增加端口要求是导致涉案合同履行超期的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随着委托方需求的进一步明晰、合同双方交流的不断深入、受托方阶段性完成的具体情况、市场情势的客观变化乃至交易成本控制的考量,软件内容和功能进行调整和改进实属正常,不宜仅因软件开发方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交付软件即简单认定其构成迟延履行。  三、上述典型案例对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的工作启示 (一)制定涉案合同的软件开发计划,充分预估和约定清楚出现意外状况、新增项时的延期规则和费用确定规则。制定软件开发计划的目的在于预先规划软件开发的“行动路线图”和“行动时间表”,明确软件开发进程中的每一个流程节点和对应的预定完成时间。作为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尤其需要充分预估项目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哪些影响软件开发时间的意外。当委托方提出新增需求时,双方约定好延期计算方式。 (二)与委托方协商确定《项目功能说明书》,尽量细化软件每个模块的功能和量化标准。《项目功能说明书》的重要作用在于将委托方对拟开发的目标软件的基本需求预先固定下来,以此作为开发人员开展工作的指南,并作为日后委托方验收软件的评价标准。《项目功能说明书》缺失所引发的后果,就是涉案合同自始存在软件开发工作缺乏具体、清晰指向的风险。笔者认为,当委托方对软件开发的修改要求偏离《项目功能说明书》时,应当界定为新增项工作量,需要申请延期和新增费用。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出现导致软件开发时间延期的事项时,软件开发方及时发送延期申请邮件,并及时保留延期事项的证据,发送给对方。即便委托方不同意延期,开发方也要及时保留上述证据,保护自己。 (四)软件开发方交付开发成果和验收申请时,最好能够让委托方书面确认并签字盖章。如果委托方未签字确认,建议企业对重大事项和重大节点的沟通,尽量使用工作邮箱保留相互沟通的证据,避免在软件修改、软件交付等重大问题上仅通过 QQ 、微信等聊天工具传递,或者可以在通过 QQ 传递和交付软件之后,再通过邮件进行补充确认,随时保留交付证据。 (五)当软件开发方迟延交付成果或交付成果不符合合同要求时,委托方应及时发出催促履行的书面函件,并保留发出的证据。避免出现本文案例里中易游公司的被动局面。软件开发方收到委托方的催促函件时,应及时回函陈述对自己有利的理由并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