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仁化县凡口兴东商店因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五谷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021年11月3日,经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仁化县凡田兴东商店销售的“五谷蛋”进行监督抽检。2021年11月30日,我局收到该批次“五谷蛋”的《检验报告》(No∶AFSQB110109007C),报告显示磺胺类项目实测值为63.39,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中“不得检出”的要求,最终被判定为不合格。
2021年11月30日,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拍摄照片一张,作出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一份、《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询问通知书》一份。2021年12月8日,当事人经营者杨国东来我局执法一队办公室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杨国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订单记录截图两份及对货单复印件两张。执法人员对经营者杨国东来作出了询问调查,获取询问笔录一份。据经营者杨国东述:被抽检的“五谷蛋”是一个微信名为“农民阿周”的客户分别在2021年10月28日、2021年10月30日在美团优选小程序上下单订购的,每次购进单价均为19.98元/板,每板1500g±100g,因自提点设在其商店,但是到提货日期客户因事都未能来提货,于是自己摆在店内销售,在2021年11月3日被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抽检3.1kg,销售价是15元/kg。另本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五谷蛋”经抽样检验,其磺胺类项目实测值为63.39,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中“不得检出”的要求,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至案发之日,该批次五谷蛋已销售完毕,其涉案货值为15x3.1=46.5元。另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食品安全抽样检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第2页共5页验抽样单》一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证明2021年11月3日对当事人销售的五谷蛋进行了抽检的事实;2.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五谷蛋”检验报告(No∶AFSQBH0109007C)一份、《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五谷蛋”经抽样检验,其磺胺类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中“不得检出”的要求的事实;3.2021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作出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拍摄的相片一张,证明当事人被抽检不合格的五谷蛋已销售完的事实;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杨国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事实;5.当事人提供的订单记录截图两份、对货单复印件两张,证明当事人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事实;6.2021年12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五谷蛋的事实。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五谷蛋,其行为违反了如上相关规定,2022年1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予以警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免予处罚。
根据企查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仁化县凡口兴东商店,成立于2018年,位于广东省韶关市,是一家以从事零售业为主的企业。仁化县凡口矿人民路南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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