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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规定每周上六天班休息一天,这样的规定合法吗?

说起双休,每个人职场人士都有一本难念的经,很多人看到那些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在国有企业工作的人,真的是非常的羡慕,要是自己也能享受到双休的待遇,周六周日能像其他人一样,美美的睡一个懒觉起来以后,和朋友们去聚会,打牌,那是多么美好的一个周末啊。

想是一回事,但在现实中又是另外一回事。我国劳动法是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先后在2009年,2018年两次进行修改,但两次修改都没有涉及到工作时间的修改。一直保持了每周工作时间为44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规定。

从字面上来理解,你们公司规定每周上班六天休息一天,虽然满足了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规定,但每周工作六天已经超过每周工作44小时的规定,每周工作达到了48小时。但是很多公司会在每天的工作时间上下功夫,比如原来我们公司规定是每天早上8点半上班,中午12点下班,中午休息两小时,下午2点上班,下午6点下班,实际上每天只工作了7个半小时,那每周就制工作了45个小时,接近44个小时。

在劳动法实施的初期,员工一方面要根据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维持自身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公司方面要想办法规避劳动法的规定,作出最符合自身利益的安排,能钻劳动法空子的肯定就要想办法,毕竟劳动时间涉及到公司的利益,涉及到员工的利益,随着劳动监察力度的加大,老板自身的日子也越来越不好过。

现在很多老板认为,只要每周安排劳动者休息一天就是合法的,但是忽略了每周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4小时的规定,即使劳动法实施到现在已经27年了,很多在工厂工作的朋友还是没有实现双休的梦想,待遇好一点最多就是每周工作五天半,或是实行单双休轮换,也就是这个周上六天班,下个周上五天班,这样就满足了累计每周工作44小时,每周保障一天休息的规定。

可能大家会问,既然劳动法规定每周工作时间是44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那为什么现在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还是每周双休呢,这难道不是也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吗?当然也是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这可以从国务院关于双休的规定中找到答案。

我记得劳动法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也是实行的单双休轮换方式,但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174号)的规定,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这个规定有一定的弹性,即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该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这个规定给企业留出一定延迟实施的时间,那就是最迟要在1997年5月1日开始执行。但在实际中,这个规定并没有完全得到执行,很多企业还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保障了每周工作44小时,保证一天休息的时间也是合法的。

综上所述,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制度。这个规定也是有弹性的,这个弹性体现在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这个平均并不完全是以周来计算的。休息时间每周至少一天,但不一定是在周末休息,可以在周一或是周五休息,这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受影响。但是你们公司规定的每周工作六天,休息一天肯定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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