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东莞民事律师-婚外同居与重婚的界定
律师解答:
●婚外同居与重婚的界定
现在修改的《婚姻法》规定,赔偿请求权发生的根据仅限于两种情况:对方重婚或是对方与他人非婚同居。重婚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结婚的。由于最高法院做了司法解释,一般很少有重婚者再去登记结婚,而是和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但这又被按事实上的重婚论处。现实中有很多有配偶者,和他人并不一定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秘书、公关人员、办事处主任,如果委屈女方一下,叫个保姆也可以。
广东省妇联曾经搞过一次调查,建议扩大对重婚的解释:有配偶者和他人虽然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是同居已满六个月,或者同居期间已生有子女,按重婚罪论处。但这一建议未被接受。因为一般的婚外同居和重婚的性质是不一样的,用六个月做界限也很难操作。你说是满六个月,就按重婚处理,那么也许会到了五个半月,或者五个月二十八天,人家就换一个同居的对象。现在有的人包二奶,婚外同居还相对比较稳定,可能还有一定的感情,如果这样一来,就会引起同居伙伴的不断更换,因为他会规避法律,谁伸着脖子往法律里面套
因此,出台后的法律提法上就是“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当然,什么叫有配偶者,至今权威机关还没有解释。按我的想法,这种不是一般的同居关系,不是一般的第三者关系,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婚外同居,而且一般有共同的居所。
●同居证人证言
贵阳律师网开通以来,在有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外恋的咨询中,我们发现很多当事人对上述概念认识不清,容易混淆。由于上述行为严重伤害到夫妻感情,为一方所不能容忍。 →全文
●丈夫与他人非法同居并生子
村民甲与村民乙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74年登记结婚,先后生育两个女孩。1988年5月,甲与本村女青年丙非法同居生活,生育一男孩。甲与乙自此发生矛盾,关系恶化,自1994年双方分居至今。 →全文
●捉奸拍照证据是否合法
张女的丈夫王某与李女之间有婚外同居关系,并因此逐渐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张女无奈欲起诉与王某离婚,并依据婚姻法规定向王某索赔精神损失。但张女一直苦于搜集不到王某与李女有婚外同居关系的证据。某日中午,张女假称到外地出差,当晚回家发现王某与李女一起睡在自己家的床上,当即拍了照。 →全文
●同居和通奸
通奸是指有配偶的一方秘密与配偶以外的其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虽然有些人的通奸行为在一定范围内被人知晓,但这种知晓是出于当事人意愿之外的知晓, →全文
●法律对非法同居的分类
如此区分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即“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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