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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情形变更是否算违约?

时间:2022-05-24 04:01:54 热闻 我要投稿

一、合同履行中情形变更是否算违约?

合同履行中情形变更不算违约。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是违约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没有违约行为,也就没有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中情形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在此情况之下变更合同不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内涵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也即合同成立以后,因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了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当事人一方遭受重大的损害,这个时候双方当事人就应该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来解除合同、变更合同。

所谓“情势”,是指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概念的重点,在“与合同有关”这个限制上。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合同无关或对合同的影响甚微,就不属于“情势”之列。关于情势的类型,经过多年司法实践,“情势”主要被总结为以下几类:

第一,货币贬值。在以货币作为履行标的的长期双务合同中,货币贬值是一种影响平衡关系的常见类型。一战以后,联邦最高法院(BGH)有很多这种类型的判决。有这样的案例: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退休后,主张其维持生活的费用比20年前增加了40%,要求法院变更退休金的数额。法院认为,这种情况已经构成了情势变更,支持了其主张。

第二,法律变动与行政行为。法律变动通常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往往会构成履行不能或情势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一,征收。其二,税法的变动。基本意见是,除非当事人对税收的结果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否则税法变动的结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其三,两德统一后的法律变动。两德统一后,货币合并、土地私有化等进程导致原来东德境内的合同和许多东、西德之间的合同丧失了原来的基础。对此,除了专门立法加以解决外,还有很多个案,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了相应的判决。其四,经济管理法律的变动。

第三,灾难。天灾人祸大多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但是,能否成为“情势”,还要看其与合同的关联程度。另外,在战争和其他灾难后,国家会特别制定一些法律加以处理。所以,总的来说,基于灾难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情况不多。就中国而言,在出现灾难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通过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加以解决。

第四,其他经济因素的变化。这里的经济环境,包括影响民事主体生产和经营的各种客观因素。其一,成本增加。但只是在特别的情况下,外界因素导致成本异乎寻常地增高,才有适用情势变更的余地。其二,技术发展。技术的发展也可以导致合同标的贬值。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合同约定来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行为,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损失、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但是,就情势变更的情况而言,即情形变更的情况而言,不属于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