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释义] 本条是对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规定。
一、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欲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必须保证安全设施完备、可靠,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这就要靠先进的科学技术,改进劳动条件和设备落后状态,逐步由机器代替人工劳动,实现生产经营作业的机械化和自动化。建国后党和国家十分重视生产的安全,也作了大量工作,使生产安全状况明显好转,重大伤亡事故明显下降。但是,生产安全事故仍然是相当严重的。因此,对于种种威胁生产安全和各个环节,必须采取各种积极的可选择的方法。消除不安全因素,这就必须充分重视通过鼓励和支持安全科学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的途径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并将其作为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
二、只有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引进国外的先进安全生产技术,才可以提高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减少和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推广先进技术,必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工的技术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科学文化素质,这样才能保证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国家对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一直持鼓励和支持态度。例如:《矿山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采取政策和措施,支持发展矿山安全教育,鼓励矿山安全开采技术、安全管理方法、安全设备与仪器的研究和推广,促进矿山安全科学技术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第18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对从事粉类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并对测尘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重申了这一原则是非常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