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中国产品一直是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之一,中国企业虽然已经开始意识到应诉的重要性,但普遍应诉的积极性不高。究其外部政策原因,国外给予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是应诉有利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国入世后,包括反倾销领域在内的保护性贸易措施的法律环境都发生了一些变化,了解并认识新的法律环境对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以及充分合理地运用世贸组织所允许的贸易补救措施都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 运用所倾销手段的最新发展情况
1、 国际上运用反倾销手段的最新情况
根据世贸组织的统计数据,2002年上半年,国外提起反倾销调查的数目有所下降。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共有17个成员提起了104起反倾销调查,涉及39个国家的产品出口。2001年同期,有19个成员提起149起反倾销调查。
2、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
今年上半年,国外对中国共发起了16起反倾销调查,虽然与2001年同期相比,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数目减少了8起,但中国仍然是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印度、印度尼西亚和俄罗斯排在中国之后,均为6起。
二、 反倾销应诉工作所面临的新环境
1、 反倾销应诉所适用的法规的特点
(1)入世后反倾销方面的新的法律环境
入世后所适用的反倾销规则的变化有几个特点应引起注意:一是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适用问题;二是各个不同国的反倾销规则的变化情况。
第一,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适用。
中国入世后,在反倾销领域乃至在其它保护性贸易措施领域的新的法律环境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世贸组织下的《反倾销协议》的适用,另外,中国可以享有一个世贸组织成员方所拥有的权利并履行其义务,比如在世贸组织框架下解决与他国的贸易争端等等。
在适用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规则方面,尤其在应诉国外反倾销调查时,除了应该了解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规则外,还必须了解提起反倾销调查的具体国家的反倾销法规。因为世贸组织成员方在制订其国内反倾销法规时并不一定完全照搬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许多成员方在采用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时都纳入了一些自己国家或地区的特点,这一方面是因为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不可能包括所有方面的问题,各个成员方可对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加以完善补充,另一方面,各个成员方也试图结合本国的具体情况在其国内反倾销立法中体现出一些特点来。
以欧盟反倾销法规为例,“欧共体利益”就是其独创的一项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
第二, 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反倾销法规也是在不断变化和完善的。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为世贸组织的各个成员制订各自的反倾销国内法规提供了基础,各个成员不断对本国或本地区的法规进行完善补充。
以欧盟的反倾销法规为例,欧盟对其法规所作的几次修订,对现行法规进行了补充或细化。除此之外,欧盟还根据世贸组织专家小组的裁定而制订特别立法来复查已经裁定的反倾销案件。最后,应注意欧盟的东扩问题。欧盟东扩后对其反倾销政策的影响将是非常大的。再以土耳其的反倾销法规为例。土耳其在2002年5月2日修订了其反倾销法规,引入了类似欧盟给予市场经济地位的五项标准。
综上所述,中国入世后,反倾销领域内的法律环境发生了变化。在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时,一方面应该特别关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所作出的最新裁决,另一方面还应特别关注提起反倾销诉讼的具体国家或地区的法规变化情况。
(2)如何运用新的规则维护企业的权益
在新的法律环境下,中国企业应充分利用对自己有利方面,维护自己的权益。这里可能会涉及到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可能性增大问题,也会涉及到不同的复查的程序问题,还会涉及到对发展中国家建设性补救的可能性问题,等等。
2、 与中国处于同一发展水平的国家的反倾销调查
我们应特别关注与中国处于同一发展水平的国家对中国提起的反倾销调查。由于这些国家自身以及国内企业的一些原因,应诉这些国家的反倾销调查难度可能更大。
3、 企业的应诉积极性与其比较利益
应诉企业的性质会比以往复杂多样,有更多的私营企业拥有进出口经营权,其构成千差万别。
新兴的私营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不论是因为自身发展的原因还是因为外部的原因,可能会有一些不符合国际规范的做法,而这些做法有时对应诉反倾销的影响是非常大的,这为反倾销应诉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仍是中国企业应诉需要解决的难题之一。如果这个问题能得到妥善解决的话,可能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获得单独税率,随之而来的会产生应诉企业与不应诉企业的利益冲突问题,这也会为应诉工作提出新的课题。
三、 适应应诉工作的新环境
1、 企业利益、行业利益的协调
应诉企业一般来讲总是希望为自己的企业赢得利益。在企业利益与行业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要解决相互协调的问题。
2、 企业经营活动的规范
企业经营的规范化对企业应诉反倾销也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尤其在中国的市场经济环境逐渐被认可的形势下更是如此。企业应该在平时规范自己的经营活动。
3、 市场机制的完善及发展战略
企业应该有长远的发展目标,在对待国外反倾销问题上,应该把目光放远点,在积极应诉国外反倾销指控,争取保住或扩大自己市场份额的同时,还可以主动采取些行动。
应充分利用作为世贸组织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密切跟踪世贸组织及各国反倾销规则的新变化,依据世贸组织规则做好应诉工作;
在注重反倾销应诉工作的同时,应特别警惕其它贸易补救措施的采用。(宋立伟 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