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国各省市新版关于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定、条例及指导意见,都套用对民法典第278条之前款之(七)项的表决办法。即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此事项时,应当由双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表决中双3/4以上的业主同意,即为表决通过。
却没有一个省市文件明确定性:加装电梯是改建工程。是自装糊涂的大忽悠。
很明显,“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之事项,是既有存在的事项,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共有物权及其管理权。其工程性质是改建、重建。
而加装电梯工程的主体工程有电梯井、连廊及设备安装,是从基础开始,从无到有,一个新工程的开始。实属典型新建工程。早已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第2条、《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之建设性质、发改委网客意见、城市规划局网博客、建设工程教育网等一致定义,加装电梯是新建工程。明显套用改建、重建操作,是不当的。
在实际申报《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时,也是按照单独新建项目管理操作的,其中填写的内容根本不是旧楼的改建变更内容,而是加装电梯的独立项目内容,与旧楼无关。
以上所举全证明加装电梯是新建工程。因此加装电梯列项不应通过民法典第278条用简单多数原则表决处理,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
而加装电梯是单元中特定部分业主的需求,不是非特定全体业主的愿望。並且是尚不存在的申请,既非固有共有物权,又非共有物的管理权,显然不具有民法典第278条所表决的事项的特性,是非共同共有物权。换言之,本单元共有物的共有人,表决定的事项不是已存在的共同共有物权及其管理权,而是不存在的非共同共有物的加装电梯,充其量是高层户等部分业主申请加装电梯的共同需求,本应与不同意加装电梯的低层户等业主协商才是唯一途径。合则加装,不合则弃装;全由业主自愿。合法的住宅门口前,不能按多数意见加装电梯新建;而门前地皮是小区共有,应经全小区业主表决通过才可使用;而新建也应走新建程亭,不能挂羊头,卖狗肉,钻法规空子。故适法不当。
在几年的加装电梯实践中,高低层户利益不同,意见很难统一,又无相应的科学评估赔偿;而对低层户的实际危害又无法克服,是加装电梯的两大阻力。尽管政府及社区动员协调,也收效不大。在财产与生存权面前是平等的。政府人员偏袒高层户,只动员低层户成全加电梯,莫视对低层的危害,是利益忽悠失职,对低层权利的侵害。
有的低层户对加装电梯给低层的危害有清醒认识,而又得不到相应补偿,彧否决加装申请,或让步从2、3层起做连廊,故一个单元中分成了低层不参与加装电梯,由3层以上户共有加装电梯。因此,加装电梯是可分割的共有物,与低层户不共同共有。
现由2、3层以上起加装电梯已不是个案例,它打破了民法典第278条对共有物权的思维,同时也证明加装电梯套用民法典第278条表决是适法不当。在对低层合理赔偿下,高层部分户也可共有加装电梯,自担风险责任。而低层户不参与,不担风险。
另外对民法典第273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也是一个挑战。从建筑科学技术上讲,步梯、电梯都有为所有层服务的,也有为部分层服务的,那后加装的电梯当然也可以只为部分层服务,现己有部分例证明,加装电梯是可以分割的共有物。而民法典第273条仍适用于共有加装电梯的高层户,而没有参与加装电梯的低层户,对加装的电梯没有共有物权,既然不享有权利,自然不承担义务。
实际显示,凡高层大方担责多出资、对低层合理赔偿的,加电梯就顺当;凡既想加电梯又不愿多出钱的,与低层协商很难达统一。
社区、厂商与高层是合伙忽悠低层的,是利益所使,也是激化高低层矛盾的因素。是值得注意的倾向。
这几年,只有社区、业委不断动员说劝低层户顾大而识大体,成全加装电梯;却无有劝说高层户主动放弃申请加装电梯的。单方向协商调解的法律根据在哪里?究竞低层户不同意加装电梯有错吗?高低层户的财产权利应得到平等保护,如此才可使加装电梯平稳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