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县法院监察室副主任张继峰入股煤矿180万元,在连续两年未得到红利后,将煤矿方告上法庭,讨要1100万元分红,横山县法院一审判令这名法官胜诉,煤矿方不服,榆林市中院将择日开庭审理这起国家公职人员入股煤矿案。(5月23日《华商报》)
此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务员参股是否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认为,禁止公务员入股办企业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法官法》、《公务员法》并不调整民事活动,而原告只是在陈某名下的隐名合伙人。
我们也理解一审法院的观点,不过,张继峰的分红官司,意外地暴露了他在煤矿入股的事实,引起了我们对此案的追问。
一是,2005年8月,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出《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要求在煤矿入股的官员限期退股,并且为官员设置了最后期限,榆林有69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企负责人主动撤资592.7万元,不愿意撤资的神木县3名干部被免职,时任法庭庭长的张继峰是怎样既不撤资又不撤职而蒙混过关的,谁应该对此承担责任?
二是,现在我们该如何处置张继峰?张继峰隐瞒入股煤矿的事实,并在清查中作出了虚假承诺,欺骗组织,直到发生分红官司才暴露,我们应该按照《法官法》、《公务员法》和中央四部委的规定,处置张继峰。当时,如果张继峰拒不撤资的事实暴露,他就会受到立即免职的处置。在问题暴露的今天,我们该如何处置张继峰,以维护法规的尊严?
三是,张继峰如果不是因为分红官司,他的入股煤矿就可能不暴露。我们有理由追问,在神木县、榆林市甚至陕西省,究竟还有多少隐瞒不报的“红顶商人”,一边当煤矿股东,一边当党政官员的?甚至有人输入了权力的“干股”,再靠权力帮煤矿牟私利的。有关部门应该对清理撤资问题来一个回头看,发现更多的张继峰,以免将来意外暴露而被动,使政府威信进一步受损。
总而言之,张继峰的官司打到这份上,市县纪检部门应该出手了,我们应该感到了当时清理撤资存在的问题,赶快进行补课和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