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因种种原因,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之间产生无法继续共存的矛盾,股东会选举新法定代表人,罢免原法定代表人,但原法定代表人拒绝交出其保管的公章等。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
新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时,无法加盖公司公章,因申请手续不符合形式要件(无印章);
为了加盖印章,新法定代表人尝试办理重刻,但因其没有被变更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被认为无权要求重刻。
新法定代表人该怎么解决这一困境呢?
有办法!提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之诉。由公司提起;公司不提,股东可以要求监事代表公司提;监事拒绝,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让我们一起通过2则案例了解一下此类诉讼:
裁判要旨
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选举桑照丽为公司董事长、杨青会为公司总经理,并决定桑照丽为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应进行变更登记,原法定代表人李春明无权再持有公司印章,在此情况下,包含杨青会、桑照丽等股东书面请求公司原监事刘超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而原监事刘超怠于行使该权利,进而杨青会、新的法定代表人兼股东桑照丽有权提起本案即【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诉讼
案号:河南省郑州市XXX法院李春明、桑照丽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豫01民终XXX号2019年12月XX日
案情
桑照丽、杨XX提出的起诉请求:
1.判决李春明交还第三人T公司的印章、证照(包括公司的所有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公司各部门印章等;公司全部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正副本等;公司的全部财务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印鉴、财务账册、会计凭证、银行开户资料、银行预留印鉴等;公司的人事及其他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名、劳动合同、员工薪酬、社会保险资料与凭证等。
2.判决李春明协助配合通得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3.诉讼费用由李春明承担。
一审诉讼中杨青会、桑照丽将第一项诉请变更为:判决李春明交还第三人T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账册、会计凭证、银行开户资料及银行预留印鉴等、员工名册、劳动合同、员工薪酬、社会保险资料。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1、T公司成立于1990年,后于2008年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五人,尹宏桥为董事长。2011年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修改公司章程和登记,由李春明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期间,公司股东多次进行变更,2017年12月26日登记信息变更后,现有股东24人,杨青会、桑照丽和李春明均为该公司股东,桑照丽、杨青会、李春明以及王红春、王松森系公司董事,李春明系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刘超系公司监事。
2、2017年11月17日,T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董事会解散,成立王鹏辉、李春明、王庭慧、刘玉环、岳管梅、赵聚才、杨青会共七人的临时小组,筹备新一届股东大会选举事宜。新一届董事会成立之前,公司财务及公章使用,必须经临时小组全体成员同意。
3、2018年1月22日,T公司未召开股东会会议,形成股东会决议一份,一、同意本届董事及监事换届选举以书面签名形式进行;二、选举李春明、桑照丽、刘珉、刘超、王景州为董事,刘玉环、岳管梅为监事。在该决议上由公司十四名股东签字。同日,该公司董事会形成决议一份,一、同意本次董事长换届选举采取书面签名方式进行;二、选举李春明为董事长。李春明、王景州、刘超在该决议上签字。
4、2018年3月17日,公司15名股东(公司表决权55.17%)召开预备会,提议近期召开临时股东会、委托提名的新一届董事、监事候选人负责临时股东会的召集、通知及召开事宜,议定提交股东会董事会换届选举议案、监事换届议案、聘任公司新法定代表人议案。后桑照丽、王鹏辉等于2018年3月24日前通知了公司股东,于2018年4月9日召开了临时股东会,到会股东15人(含委托代理人,占公司出资比例55.17%),会议形成决议:审议并通过《董事会换届选举议案》,同意罢免第二届董事会成员,选举王鹏辉、桑照丽、杨青会、刘珉、王庭慧为董事会成员;审议《监事换届选举的议案》,同意罢免公司第二届监事,选举赵聚才为监事;审议并通过《聘任公司新法定代表人的议案》,解聘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春明,依照公司章程聘用新的法定代表人。当日,董事会成员召开董事会会议,选举桑照丽为公司董事长、杨青会为公司总经理,并决定桑照丽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5、2018年4月25日,杨青会、桑照丽向T公司监事刘超送达六名股东“关于请求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函”,请求监事刘超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向李春明主张本案诉请内容,后刘超未提起诉讼,杨青会、桑照丽于2018年7月26日提起诉讼。
6、本案审理中,李春明自认T公司行政公章由其保管,营业执照、及其他公章由各部门各自保管。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
1、T公司2018年1月22日股东会决议和2018年4月9日临时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2、杨青会、桑照丽能否以个人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3、李春明应否交还T公司印章、证照;
4、李春明应否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1、T公司2018年1月22日股东会决议和2018年4月9日临时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T公司2018年1月22日股东会决议无效,2018年4月9日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理由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T公司章程,不召开股东会可以直接做出股东会决定的前提是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对公司股东会行使职权事项表示同意,且需要全体股东在决定上签名、盖章。
李春明虽辩称T公司2018年1月22日股东会决议是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在本案审理中公司股东王庭慧到庭作证对该决议予以否认,且该决议上仅有部分股东签名,并非全体股东签名、盖章,故该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应属无效决议。
2018年4月9日的股东会决议是在T公司超过表决权十分之一的股东提议下召开的,会前有关人员依法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由预备会议上超过十分之一的股东推选的桑照丽主持(由于通得公司股东会已经于2017年决议解散股东会,原董事长李春明、监事刘超在接到通知后未参加该次股东会),决议由代表5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故该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李春明辩称该股东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不能发生效力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信。
2、杨青会、桑照丽能否以个人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桑照丽、杨XX可以以个人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如上所述,通得公司2018年4月9日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该决议中已经选举成立了新的董事,后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选举桑照丽为公司董事长、杨青会为公司总经理,并决定桑照丽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应进行变更登记,李春明也无权再持有公司公章。
在此情况下,包含杨青会、桑照丽等股东书面请求公司原监事刘超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而刘超怠于行使该权利,进而杨青会、桑照丽提起本案诉讼,杨青会、桑照丽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杨青会、桑照丽主体资格合法,李春明辩称意见不能成立。
3、李春明应否交还T公司印章、证照;
公司印章、证照属于公司专有的独立财产,由公司法人依法享有所有权。公司对其印章、证照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李春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代表公司行使职权,掌控公司印章、证照,被免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继续掌控公司印章、证照已无合法依据,故李春明应当将相关公司印章、证照交还给通得公司,但李春明辩称其仅持有公司行政章,其他公章及营业执照等物品由各部门保管,杨青会、桑照丽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诉请的其他物品由李春明持有、保管,故一审法院仅支持杨青会、桑照丽该部分诉请中对通得公司行政公章的主张,其余部分待有有效证据时可另行主张。
4、李春明应否协助办理变更登记。
李春明应当协助办理T公司变更登记。
如上所述,公司股东会决议已经解聘李春明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会已经选举了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发生变更,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李春明被解聘后,负有协助公司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故对杨青会、桑照丽该诉请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春明向T公司交还公司行政公章;
二、被告李春明协助T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三、驳回原告桑照丽、杨青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大前提·请求权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规定,公司2018年1月22日未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仅有十四名股东签名,该决议不符合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应为无效。
【小前提·案件事实】T公司2018年4月9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是在通得公司超过表决权十分之一的股东提议下召开,会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由预备会议上超过十分之一的股东推选的桑照丽主持,决议由代表5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故该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公司2018年4月9日的股东会决议已产生新的董事,并召开董事会选举桑照丽为公司董事长、杨青会为总经理,并决定桑照丽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明已不是通得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桑照丽、杨XX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提起本案诉讼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李春明已无权继续掌控公司印章,一审判决李春明将相关公司印章、证照交还给通得公司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李春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在原法定代表人拒不交回公司印章执照等时,不仅股东(需先要求监事代表公司主张返还),公司也可以作为原告提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之诉。问题是,没公章,公司如何起诉?由新法定代表人签字,即可以公司名义起诉。如下案:
2020年12月11日,百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撤销朱艳在百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另行选定姜政为百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艳需要交还百旺公司公章、财务资料及设备。
本案是新法定代表人姜政以百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百旺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原法定代表人朱艳返还公司证照及相关财务账册及记账凭证。
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产生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发生的内部争议,应当以股东会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朱艳未到庭也未举证证明其就百旺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召开股东会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提起撤销之诉。故新法定代表人姜政有权以百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百旺公司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的原始财务账册及记账凭证系公司财产,依法属于公司所有,公司股东、经理等未经公司授权不得侵占。朱艳原为百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经公司授权持有公司证照、印章、财务账册和记账凭证,但百旺公司现已作出股东会决议,免去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并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姜政,要求朱艳向公司返还证照、印章、财务账册和记账凭证,朱艳应予返还。对于百旺公司诉请朱艳向百旺公司返还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期间的原始财务账册及记账凭证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朱艳未到庭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不利后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朱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百旺公司返还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期间的原始财务账册及记账凭证
案号:朱艳、连云港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连云港市XXX法院(2021)苏07民终XXX号2021年09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