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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施行!上海出台20条政策支持民间投资发展

5月30日下午,上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顾军介绍《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民间投资是全社会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和民间投资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共包括4个方面、20条政策,经报市政府同意,《政策措施》已正式印发。

一、着力破除隐形壁垒,营造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

着眼于促公平、提信心,推出三项措施:

第一、落实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坚决破除隐形壁垒,进一步强调对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平等进入,依法开展投资。在服务规范上,要求涉企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在加快企业准入时限上,在浦东新区试行“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

第二、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项目。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的项目及上海“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的设计、施工、原材料、设施设备供应等,在招投标中一视同仁。

第三、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发挥财政预算的刚性约束作用,将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在政府投资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

二、着力提升服务效能,优化民间投资环境

着眼于优服务、提能效,推出六项措施:

第一、加快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重点聚焦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程建设,用好上海建设工程领域审批制度改革最新成果,把受到企业欢迎的“桩基先行”、“多测合一”、项目用地清单制等改革措施进一步落实落地,推进实施“水电气网联合报装”等改革新措施,为民间投资项目减环节、减时间、提效率。

第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兼顾好广大中小微企业经济活动的政策需求,落实好国家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确保扶持中小微企业、鼓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实施不打折扣。

第三、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产业用地地价实行底线管理原则,工业用地最低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研发用地最低可按本市研发用地基准地价出让。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存量产业园区转型升级。

第四、降低市政公用接入成本。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执行建筑区划红线外用户水电气接入“零负担”政策。

第五、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健全政商定期沟通机制,各级领导干部通过深入调研等方式,为民营企业解难题、办实事。健全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

第六、弘扬企业家精神。鼓励民营企业争创上海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定期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评选,加强宣传报道,营造鼓励民营企业干事创业、更好发挥作用的浓厚氛围。

三、着力加强要素保障,完善民间投资融资服务

着眼于更便利、更快捷,推出四项措施:

第一、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在全市41个主要执法领域推行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推进实施公共信用信息数据上链工程,实现“一次申请、同步修复”。

第二、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重点聚焦盘活民间投资存量,支持在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消费基础设施等领域加快发行REITs产品,增强再投资能力。支持民营企业在沪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将不同地区资产进行整合优化后通过基础设施REITs充分盘活。

第三、发挥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进一步增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稳步提升民营企业首贷率。优化完善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机制。

第四、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推动金融机构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民营企业平均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四、着力拓展投资渠道,引导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

着眼于促创新、优结构,推出七项措施:

第一、支持民间投资科技创新。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国家相关创新中心、创新平台建设,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战略任务,引导民间投资在高质量发展中找准定位。支持鼓励有技术优势的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第二、加大三大产业民间投资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好三大产业相关的各项资金补助政策,积极引导民营企业深度参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产业高地建设。同时,打好专业服务“组合拳”。进一步发挥国家药审长三角分中心服务作用,加强对民营企业新药、器械上市许可注册申报的指导;将民营企业动态纳入本市研发用物品“白名单”、进出境特殊物品联合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统筹全市政府投资的高性能计算资源,为民营企业提供普惠的算力支撑。

第三、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新型基础设施。着力推动智能算力、智慧存储“补需方”改革,推动政府部门租用民间投资专用算力支持大语义学习、元宇宙、时空底图等专业场景应用。通过创新券支持中小企业租用算力和存储资源。

第四、强化绿色发展领域民间投资支持。针对近年来民间投资较热的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项目,进一步明确资金补助等政策,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项目。

第五、稳定房地产民间投资。着力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鼓励民间投资参与“两旧一村”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

第六、促进民间投资参与社会民生服务。对于医疗、教育、文体等社会民生投资,进一步放宽对社会办医医疗设备的配额限制;制定新一轮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实训中心建设补助政策;用好有关专项资金,支持民间投资文创、文体旅游项目。

第七、鼓励民间投资参与乡村振兴。重点结合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引导民营企业投资生态产业。

本政策措施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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