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只给员工签“劳务合同”可以吗?人本通带您了解风险在哪里 公司只签劳务协议违法吗
律师解答:
众所周知,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是“劳务关系”,那么用人单位不需要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只需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解除劳务关系时也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有很多用人单位在全日制劳动用工中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也打着“劳务关系”的名义与劳动者签署“劳务合同”,误以为签署“劳务合同”就可以规避风险降低成本,随着劳动法的普及,自媒体的发达,信息差越来越少,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日渐提升,近期有朋友咨询:和员工签署了“劳务合同”,员工会怎么告他们,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读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首先我们主张合法合规的用工关系,关于如何鉴别用工属于“非全日制劳务关系”还是”全日制劳动关系“,可以参考小编之前写过的文章:非全日制用工关于工时、结算周期等对企业的潜在风险 。
鉴于此,用工关系应属于全日制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劳务关系,不是合同决定的,如果事实属于全日制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是劳务合同,用工单位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①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②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的风险:劳动者可要求用工单位补缴入职以来的社保公积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③因未缴纳社保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包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总而言之,如果判定事实为全日制劳动用工关系,劳动者可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来维护权益,请企业鉴别用工形式,以免为自己带来风险,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描述如下,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梳理一下重点:非全日制用工(劳务合同)与常规的劳动合同工主要区别在于: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平均每工作日工作时长不超过4小时,没有试用期。
用人单位在降低成本的同时要注意用工风险,也可以选择将用工关系外包出去,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更多与企业管理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解读、人力资源优化方案等文章资讯,关注人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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