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健机构及相关人员依法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过程中反映执业资格、医学证明的法定书证,也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准入管理、行业管理的有效手段。因此,加强法定证件的设置管理,有助于充分发挥其依法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法律效应,保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法定性、规范性以及执法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接下来,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以上就是关于法律责任的法律条文。要探索以信息化建设解决法律证书管理方式落后的问题,并把执法的各个环节向全社会公开,使执法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依法管理更趋规范、高效、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