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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释义

时间:2022-05-23 01:00:56 热文 我要投稿

第六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释义] 本条是关于新闻媒体监督对安全生产进行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的规定。

新闻媒体监督是一种最广泛、最有效的监督方式。新闻媒体监督是一种舆论监督,是指通过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新闻媒介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正确引导生产经营,揭露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生产经营者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行为实施监督。这种监督也属于社会监督,是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它具有以下特点:①公开性和广泛性。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介实施,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之于众,在社会上曝光是一种最为公开、广泛的形式,能够对当事人形成巨大的压力。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舆论监督是具有比其他社会监督形式更强大的威慑力。②及时性。任何监督都强调及时性,但其他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往往要经过多个环节,多个层次才能实现,而舆论监督的环节则比较单一,反应迅速,能即刻形成舆论压力。在及时扼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方面,往往快于其他监督形式。新闻媒介对社会舆论的导向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样,运用新闻媒介对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对及时制止,及时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于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本条对安全生产行为的舆论监督专门作了规定。

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仍然比较严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的力量,搞好安全生产工作。为了强化全民的安全意识,切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1年4月17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必须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作为全党全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舆论氛围。通知强调中央和地方各新闻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报道内容。要根据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以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同时,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揭露和批评疏于管理、监管不力并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新闻媒体前开设宣传安全生产的专题节目,适当安排播放安全生产的公益广告。要通过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惩恶扬善,教育广大群众,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本条规定把通知精神上升为法律,更有利于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与舆论监督作用。

新闻媒体在履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义务时应注意把握当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即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宣传、贯彻江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强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另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要密切配合全国专项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广泛宣传专项安全治理整顿的意义。目的以及政策。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敢于曝光。本条从法律上赋予新闻媒体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利于保障新闻媒体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激励他们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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