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以来,湖南省株洲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长江“十年禁渔”重大决策部署,扎实推进“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执法行动,查办了一批违规加工、销售野生河鱼、虚假宣传案件,有力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保护了长江生态资源,现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1
李某违规收购、加工非法捕捞渔获物案
株洲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市森林公安局移交的关于李某收购、加工非法捕捞渔获物的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李某从万某荣处收购了其在湘江河域捕捞的5条鳊鱼和1条鲢鱼,收购价共970元,而后加工食用,无获利。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2023年3月16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收购、加工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700元。
2
某江湖菜馆违规收购、加工非法捕捞渔获物案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市森林公安局移交的关于天元区某江湖菜馆收购、加工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从万某荣处收购了其在湘江河域非法捕捞的3条鳊鱼,共22斤,收购价680元,而后加工食用,无获利。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2023年3月16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收购、加工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800元。
3
某农家乐土菜馆违规加工、销售非法渔获物案
2022年10月24日,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农家乐土菜馆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客人在食用斑鳜鱼并且菜单标明“野生斑鳜鱼200元”。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3日以40元每斤的价格从渔民处收购了3斤酒埠江上游琴陂村河里的野生斑鳜鱼。次日,当事人将该鱼以200元的价格加工后销售给消费者食用。共计货值金额200元,获取违法所得20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4
某饭庄违规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案
2022年4月19日,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饭庄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客人在食用斑鳜鱼并且菜单标明“野生斑鳜鱼100元”。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18日以30元每斤的价格从渔民处收购了2.5斤酒仙湖野生斑鳜鱼。次日,当事人将该鱼以100元的价格加工后销售给消费者食用。共计货值金额100元,获利10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5
邓某某非法销售长江水域渔获物野生河鱼案
2022年11月2日,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县水口镇某酒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厨房加工区内的冰柜内放有尚未销售的长江水域渔获物野生河鱼。经查,该鱼是当地村民在当地的水域里捕获的野生河鱼,当事人邓某某以20元/斤买了0.5斤待加工销售,货值10元,尚未销售。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收购、加工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行为,没收待销售的野生河鱼和违法所得10元,并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6
沈某某非法销售长江水域渔获物野生河鱼案
2022年11月2日,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县水口镇某小吃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厨房加工区内的冰柜内存放尚未销售的长江水域渔获物野生河鱼。经查,当事人沈某某如实交代其从当地村民处以20元/斤价格购买了1斤长江水域里捕获的野生河鱼的违法事实,货值2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收购、加工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行为,没收待销售的野生河鱼及违法所得20元,并处以罚款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