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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出台关于开设特需门诊、特需病房的规定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于7月25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了《广东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的特需医疗服务和收费管理。

特需医疗服务是为满足患者较为特别的医疗需求而设立的服务。根据征求意见稿,特需医疗服务应具备“优质、便利、满足患者多层次需求”等特点,并且患者必须自愿选择接受该服务。特需医疗服务被视为基本医疗服务的补充,因此必须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供给规模和服务质量前提下进行,不得占用基本医疗服务资源。

特需医疗服务分为特需门诊和特需病房两类。特需门诊应有独立的诊区,包括独立的诊室、候诊室,配备空调设备和茶水供应等,并且不能与基本医疗服务区域混用。特需门诊应有明显标识进行区分,并有专人提供全程导医服务,包括检查、诊疗、缴费和取药等。出诊医生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特需门诊与非特需门诊的出诊单元比例不得超过1:2,除夜诊和节假日除外。

特需病房应有相对独立的区域,其床位数不得超过医疗机构核定床位数的10%。如果实际开放床位未达到核定数,则特需病房配备的床位数不得超过实际床位数的10%。

医学影像、超声检查和检验类项目不列入特需服务的范围。

征求意见稿对哪些项目可以列入特需服务以及如何收费做了明确规定。可以列入特需服务的项目应符合以下特征之一:一般医疗服务项目、属于临床重点专科的项目、主要功能为非疾病治疗的项目、项目现行价格构成中技术劳务占比未达60%的项目,以及属于现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中使用新的诊疗方式、设备或耗材的项目。而属于院前急救、急诊、重症监护情形的项目,医学影像、超声检查和检验类项目,以及国家和省规定不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不得列入特需服务的范围。

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合计数量和合计费用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本医疗机构上年度符合可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总数量和医疗收入的10%。对于个性化需求较为集中的口腔、眼科、整形、妇产等专科医院,以及广东省内与港澳(台)共建医院,如果可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总数量和医疗收入超过10%,各地可以逐步在实施之日起3年内落实相关控制要求。

特需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打包收费,相同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可以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不再实行除外收费,并且不得另外收取医疗器械费用。同一次诊疗服务中,特需服务项目与基本目录项目不得同时收费。

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特需医疗服务内容向患者提供服务和收费,并在提供特需医疗服务时落实知情同意制度,确保患者自愿选择接受特需医疗服务,不得暗示或变相强制服务对象接受此类服务。

来源:南方plus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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