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是一家个体户经营者。2019年,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小张向舅舅余先生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20年年底前还清。
但是借款到期后,小张并没有按照约定归还。
余先生找到了小张的父母,并让小张父母在欠条上签下了名字。2021年11月,余先生将小张及小张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张偿还借款,并由小张父母承担连带责任。
小张对于借款事实予以认可。
小张父母辩称,在欠条上签字,仅仅表明对借款事实的知悉,并没有为欠款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同时,小张已经成年,不与父母一同生活,父母没有义务帮他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小张与舅舅余先生的借贷关系成立,应当依照借款时的约定承担还款义务。
小张的父母在借条上签字,并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亦没有其他事实证明,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小张向余先生返还借款10万元,驳回了余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保证关系的认定在法律上有明确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仅在他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一般不能认为保证关系成立,除非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载明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能够推定其为保证人。
如果借贷关系中有保证人,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可以签署保证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法官提示,在日常生活中,有人碍于身份关系、情感因素等,在借款合同或债权凭证上往往不愿写明细节,这可能会为债权的实现留下隐患。
如果没有签署单独的保证合同或在借款合同中加入保证条款,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最好要求保证人在借条上写明保证人或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字样,如果没有写明也没有签署保证合同,也应当尽量保存可以证明保证关系的文字记录、音视频记录等。
同样,签字人如果没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就不要在类似表述后签字,否则很可能要承担保证责任。
供稿:房山法院 京法网事
来源: 石家庄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