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人探店分享,网红种草好物,购买链接一键跳转。你是否也有过被“种草”后激情下单的经历?
然而,一个个“实拍”镜头,一篇篇“亲测”笔记,可能只是照搬文案、收费不菲的“挖坑”侧记!
“种草”经济强势崛起,夹杂其中的虚假“种草”如何规范?
来了,来了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该《办法》以最新的互联网广告发展趋势结合包容审慎监管思路,对市民关切的软文种草、弹出广告、直播带货等热点问题进行了积极回应。
到底有哪些“新变化”呢?且听小编为您细细讲解——
01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第三方测评”对消费者权益影响调查报告》指出,测评视频中主要存在缺乏测评标准、涉嫌虚假测评以及涉嫌为商业性广告三大类问题。“带货小视频”、“种草广告”等模式,看似消费者的“好心分享”,实际上可能是拿了钱的“托儿”。
《办法》第九条第三款:“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该条款细化了“软文广告”、含有链接的带货视频等广告监管模式,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02
加强“弹出广告”治理,优化“一键关闭”
互联网广告“关不掉、乱跳转”、侵犯隐私、虚假宣传等问题,令不少网友烦心。手机APP、电脑网页甚至网络电视都会有广告弹窗,有些关都关不掉,真是无孔不入。
《办法》第十条:对于弹窗广告和开屏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下列情形:
①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
②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
③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
④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⑤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
03
新增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责任认定
近年来,直播带货行业蓬勃发展,由此引发的争议也层出不穷,对直播带货行业的法律规制也是势在必行。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①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
②直播间运营者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③直播营销人员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④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04
细化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情形
部分APP在打开后会出现“内存已满,立即清理”“电池过热,立即降温”“拦截到木马,立即查杀”“您有百元话费补贴,请领取”等页面,用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诱导用户点击,实则向用户推送未经审核的产品,甚至是违法内容,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以下列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
①虚假的系统或者软件更新、报错、清理、通知等提示;
②虚假的播放、开始、暂停、停止、返回等标志;
③虚假的奖励承诺;
④其他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方式。
同时,《办法》还规定以下类型的广告
禁止发布!
禁止发布的广告类型
《办法》第六条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办法》第八条
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办法》第十二条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此外,相较于《暂行办法》第一条中仅以《广告法》作为制定依据,本次《办法》还明确将《电子商务法》作为上位法依据,强化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有助于促进我国平台经济的规范发展。
互联网非法外之地
虚假广告消耗的是消费者的信任
别让“种草”变“拔草”
加强广告合规管理
坚持依法诚信经营
共同提振消费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