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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间的少年》案终审落槌,同人创作的边界在哪里?

,于近日终审落槌: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判决予以改判,判决涉案作品构成版权侵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同人创作是文学创作的一个重要现象,近年来,同人作品的创作、改编、演绎、出版、传播的行为日益增多,同人作品的版权保护也受到关注,特别是同人作品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的判断标准,原作品角色名称、角色性格及角色关系属于表达还是属于思想等成为争议的焦点。在近日举办的“同人作品知识产权边界与保护”线上研讨会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表示,同人作品的创作和市场开发促进了整个行业的发展繁荣进程,希望进一步厘清同人作品合法创作传播与侵权的边界,正确引导同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创作创新活跃

同人创作发展已久。“纵观历史,同人创作伴随着人类文化的发展,成为一种文学生态,影响并促进了文化的传承与传播。”研讨会上,中国作协网络文学中心主任何弘介绍,像《水浒传》《西游记》等古典小说名著,实际上都是经大量同人创作而丰富并定型的,而《金瓶梅》可以视为《水浒传》的同人小说。

网络文学从一开始就伴随大量的同人创作,从被视为网络文学发展标志性作品的《风姿物语》到《悟空传》《沙僧日记》等,都可归入同人创作的范畴。目前,同人创作者构成了一个庞大的、非商业性的写作群体。何弘表示,网络文学中的同人创作,目前主要是相关原创文本的爱好者,通过同人创作对文本进行再阐释、再创作,并由此形成一个社群,进行文学交流,充分体现了文学的互动性,并成为网络文学的一个重要创作类型。

目前,国内出现一些同人作品交流平台,其中,网易LOFTER平台注册用户达1.5亿。网易LOFTER相关负责人告诉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该平台聚集超1300万创作者,每日新增发布作品数量超10万篇。平台举办多种鼓励同人创作的活动,如与《王者荣耀》《盗墓笔记》等IP携手推出同人创作活动,并通过扶持成长体系和激励计划,为年轻的同人创作者带来收益,同时鼓励创作多样性,出现“双视角”内容、“捡手机文学”等,创作创新活跃。

“未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文学的交互性会进一步增强,更多的同人创作者会根据个人的理解,对现存的作品进行借鉴、再创作,这对未来文学发展会产生极大的影响。”何弘表示。

明晰保护界限

同人创作的快速兴起,需要版权保护保驾护航。此次《此间的少年》案二审判决,将同人创作版权问题带入大众视野。对于同人作品的版权保护边界问题,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迁认为,同人作品本身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针对该类作品是否构成版权侵权,应当从基本法律概念分析其是否构成与原作品实质性相似。

“文字作品的表达通常分为两个层次:既包括文字组合、遣词造句,也包括被文字组合、遣词造句所描述的,细致到一定程度的情节。情节设计包含人物名称、性格和关系,但不能画等号。”王迁分析,通常来说,同人作品除了会使用原作的人物名称,有时还会使用其中人物的性格和相互的关系,大致情况分为两种:第一种,使用的人物名称、性格和相互关系会带入原作品的情节。这种情况极有可能构成侵权,因为在表达上它已构成与原作品实质性相似。第二种,仅使用角色名称、比较简单的性格及人物关系。这种使用没有带入原作品的情节,本质上属于标识性使用。如果创作仅使用了原作品的人物名称和泛化的性格及人物关系,应当属于第二种情况。

同人作品纠纷案中,文学角色能否获得独立版权保护往往是焦点问题。在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陶乾看来,如果对文学作品中的角色进行单独保护,将会与著作权法的基础法理相违背。文学作品中的角色不同于动漫、影视角色,它的塑造需要通过作者文字性的描述,在读者脑海中形成映射,而这种映射是很难与思想分离的。因此,脱离了文字、情节与场景的角色,无法独立于作品而存在。张洪波也认为,如果将同人作品中的人物角色和人物关系认定为著作权法单独保护的对象,很多对已有作品的合理利用创作的同人作品、新作品都容易被指侵权。“对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定,应该是对多个元素进行整体综合考量,而不是单独强调一两个元素。文学角色和人物关系并不构成作品,不应单独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他表示。

共建行业生态

其实,在国际层面,同人作品侵权纠纷并不少见。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中国分会版权委员会主席王军介绍,在一些西方国家,当地法律法规对同人作品角色的司法处理原则,通常认定其构成“合理使用”或“公平使用”,认为这样的创作模式其实是对原作品角色进行了一定的转化或转换性使用,从而形成全新的创作。新的同人创作对原作品的市场不会造成替代性的冲击影响,是被当地法律法规所允许的。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也存在相应的限制,比如人物角色的名称已经被注册为商标,可以通过商标法来进行保护。

在国内,业界也在探寻解决之道。“同人写作伴随着文学创作发展一直存在,对个案的判断,应当综合考量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多个元素的整体内在逻辑关系和法律依据,尤其是对产业发展的影响,把握法律保护与产业发展之间的平衡。”张洪波希望,实务界、法律界就此展开广泛讨论,有关部门通过制定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等形式,明确同人作品知识产权边界和相关处理规则,为规范同人作品的创作、出版、改编、演绎,创造明确的政策法律环境。

行业也在积极行动。“作为平台方,我们将从多个方面来推动同人创作生态的良性发展。”网易LOFTER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平台将采取多个举措鼓励用户创作、分享与交流;同时持续与众多IP方展开多元化合作,推动建立更完善的市场规则与生态。此外,他们也将举办沙龙等活动,邀请版权方、法律人士进行交流探讨,提升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携手各界共建同人文化新生态。

《此间的少年》一案给业界带来更多思考。厘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边界,才能促进同人创作合法健康发展。(本报记者 窦新颖)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标题:《此间的少年》被判著作权侵权——同人创作的边界在哪里?)

(编辑:邵京京 责任编辑:吕可珂 审校:崔静思)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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