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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儿子刀刺丈夫致重伤,被告人及辩护人:认罪,请求免于处罚!法院:无罪!

来源 | 法务之家 杭州律协 

提示 | 点击上图 民法典全文解读 

湖北武汉。邱某某和丈夫张某甲因感情不和、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处于分居状态。二人之子张某乙9岁,右耳先天畸形伴听力损害,经三次手术治疗,取自体肋软骨重建右耳廓,于2019年6月5日出院。

同年7月2日晚,邱某某与张某甲多次为离婚问题发生争执纠缠。次日凌晨1时许,张某甲到妻儿住所再次滋扰,并辱骂、殴打邱某某,后又将儿子按在床上,跪压其双腿,用拳击打其臀部致其哭喊挣扎。邱某某为防止儿子术耳受损,徒手制止无果后,情急中拿起床头的水果刀向张某甲背部连刺三刀。随后立即骑电动车将张某甲送医救治。经鉴定,张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检察机关:被告人邱某某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 邱某某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同时辩解称其是为制止小孩被伤害,才持刀刺伤张某,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判断邱某某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充分体谅一个母亲为保护儿子免受伤害的急迫心情,还应当充分考虑邱某某在当时紧张焦虑状态下的正常应激反应。不能以事后冷静的旁观者的立场,过分苛求防卫人“手段对等”,要求防卫人在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情形之下作出客观冷静、理智准确的反应,实施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亦不能陷入“唯结果论”的误区,根据查明的全部客观事实进行事后判断,特别是不能以致人重伤的防卫后果来逆推防卫行为是否过当,要设身处地对事发起因、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后果、当时的客观情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适当作有利于防卫人的考量和认定。邱某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17刑初637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冬梅,女,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于武汉市新洲区,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现住武汉市新洲区。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新检刑诉〔2019〕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冬梅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喻红兵、张文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冬梅及其辩护人胡文彬到庭参加了诉讼。2020年1月24日,因湖北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本案中止审理。同年4月8日,武汉市解除离汉通道管控后,本案恢复审理。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邱冬梅与被害人张某1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矛盾,张某1来到邱冬梅与儿子居住的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韵园小区三单元二楼家中后,与邱冬梅发生争执并对其进行殴打,儿子张某2见其父亲殴打母亲,便拿起金属玩具“金箍棒”打其父亲,张某1便捉住儿子张某2进行殴打,邱冬梅担心儿子张某2因右小耳畸形术后受到伤害,上前拉扯张某1,但未能制止。邱冬梅拿起事先藏在床头的水果刀朝张某1背部连刺三刀,后邱冬梅将张某1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造成张某1胸壁穿透创、双肺裂伤、双侧胸腔积液、左侧胸腔积气、左侧背部胸壁积气、右侧胸腔少量积气。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1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邱冬梅获得了被害人张某1的谅解。

公诉机关举出了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邱冬梅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邱冬梅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邱冬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同时辩解称其是为制止小孩被伤害,才持刀刺伤张某1,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张某1不断纠缠和殴打邱冬梅和小孩,其行为符合行凶的行为特征,邱冬梅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当免予处罚。 2.本案系因家事矛盾引发,被告人事后主动送张某1就医,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邱冬梅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3.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邱冬梅与张某1案发时系夫妻,二人于2010年2月28日生育一子张某2,其右耳系先天性耳畸形伴听力损害。2018年4月、9月和2019年5月,张某2三次在武汉民生耳鼻喉专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取自体肋软骨重建右耳廓,2019年6月5日出院。

邱冬梅与张某1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案发前处于分居状态。2019年7月2日晚,二人多次在两处房屋内为离婚问题发生争执纠缠,并约定次日办理离婚手续。7月3日凌晨1时许,张某1来到邱冬梅与张某2居住的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韵园小区三单元二楼,采取打电话、敲门、用小石子砸窗户等方式欲进入室内,邱冬梅均未开门和回应。邱冬梅报警后,处警民警始终未能找到事发地点,遂对张某1电话劝说警告。邱冬梅又向张某1之母张某4打电话求助均无果后,邱冬梅从厨房取出一把单刃水果刀藏在手中并打开大门,张某1进屋后即对邱冬梅进行辱骂、殴打,并将邱冬梅逼入卧室,打其耳光。邱冬梅被打后未立即持刀反抗,顺势将水果刀藏在床头。张某2见母亲被打,遂持玩具金箍棒打张某1背部,张某1随即一手将张某2按在床上,用腿跪压其双腿,同时用右手握拳击打张某2的臀部。邱冬梅为防止张某2术耳受损,便徒手上前制止,制止无果后拿起床头的水果刀向张某1背部连刺三刀,其中两刀刺入胸腔,致其右肺下叶上段裂伤1.5厘米、深度0.5厘米,左肺舌页上段裂伤1厘米、深度0.5厘米。张某1受伤后,邱冬梅立即骑电动车将张某1送至湖北省第三人民医院阳逻院区救治,张某1住院治疗12天后出院。经法医鉴定,张某1主要损伤为胸壁穿透创、双肺裂伤、双侧胸腔积液、左侧胸腔积气,左侧背部胸壁积气,右侧胸腔少量积气,其肺破裂行手术治疗之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胸腔积气、胸壁穿透创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综合评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当日,张某1的亲属宋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当晚21时许,邱冬梅在韵园小区住所被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陈述了事发经过,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21日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年8月27日,邱冬梅与张某1办理了离婚登记,邱冬梅放弃其全部财产权利作为对张某1的赔偿,张某1出具谅解书,请求对邱冬梅免予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略)

25.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9年7月2日下午,我想跟我老婆邱冬梅见一面(我们吵架已经分居几个月了,邱冬梅带着儿子在韵园小区居住),谈一谈我们的婚姻问题,于是我买了一箱牛奶在城市广场的家等她来拿。18时许,邱冬梅带着儿子张某2来了,见面后我向她提及我们的婚姻问题,她不愿意跟我谈,就带着儿子走了。大概19时许,我跟邱冬梅发消息让她回城市广场的家中睡,并谈一谈我们的婚姻问题,她没回消息。我猜想她肯定看到了消息,只是不愿意理我,就觉得有些气愤。20时许我赶到韵园小区,当时邱冬梅给我开了门,我进门后想跟她好好谈一谈,但是邱冬梅不愿意跟我谈,我就坐在沙发上等着希望她消气再谈,后来邱冬梅接了一个电话准备出门,问我什么时候走,我说想跟她好好谈一谈(挽救一下这段婚姻)。但邱冬梅说“你不走我就出去,你什么时候走,我就什么时候回韵园小区的家”。后来我一直跟邱冬梅发微信消息和视频,她都没有回韵园小区的意思。我十分着急,22时许我就带着儿子一起出门找邱冬梅。23时左右,我们在大街上找到了邱冬梅,就一起回了城市广场的家,但邱冬梅依旧没有跟我谈的意思,我十分失望,就提出离婚并让邱冬梅将房产证、结婚证找出来给我,邱冬梅同意了,当时就把房产证、结婚证给了我,并约定第二天去民政局办手续,然后她就带着儿子回韵园小区的家了。我当时想来想去还是想挽救一下这段婚姻,就给邱冬梅打电话,她没接我电话。我就又赶到韵园小区,我敲了差不多一个小时的门,快到凌晨了,邱冬梅不管怎样就是不开门。我知道她肯定在家,就在楼下找了一些建筑废料石子朝邱冬梅住处的玻璃扔了三四次,想逼她将门打开让我进去。后来邱冬梅还报警了,警察还打电话让我好好协商不要闹了。大概一点左右,邱冬梅就将门打开了,因为她长时间没有开门,我十分气愤,就上前打了邱冬梅两耳光,这时我儿子就用玩具金箍棒朝我背上打了好几下,我将我儿子手中的玩具抢过来后,就将他按在床上打他的屁股。邱冬梅见我打儿子,就拿一把水果刀朝我背部捅了三刀,我感到背部剧痛就停止打儿子,让邱冬梅送我去医院,她当时还不愿意,最终还是送我去阳逻街中山医院进行救治了。我知道我儿子做过手术,但是我打的是儿子的屁股,并没有打儿子的手术部位。我们经常吵架,因为邱冬梅经常不做事也不赚钱,又总嫌我钱赚的少,以前经常有过小打小闹。

26.被告人邱冬梅的供述。主要内容为:我们一家本来住在阳逻城市广场1栋二单元902。两个多月前,我得了甲状腺结节,需要钱做手术,张某1说把钱捐了也不给我,我们为这个吵架,然后我和孩子就搬到韵园小区。7月2日晚上9点我去张某1那边拿牛奶,带着孩子回韵园小区,他就给我发消息,说他晚上要过去挨我睡觉,我不理他。过了十来分钟,他就在外面敲门,我就把门打开了说“你来了,我就出去”,然后就走了。他就不停和我发微信,发视频电话,我接了跟他说“你在这里睡,我就在外面睡,我跟你只有共同孩子的关系,没有夫妻感情”。

后来他带孩子出来找我,我知道那个时候阳逻阳光大道正有游行,我担心孩子安全就去找他们。差不多晚上11点多,我在武商量贩那边见到他和孩子蹲在那,我们就一起回了城市广场的家,回家之后他就说那就离婚,要我净身出户,我就找出房产证给了他,我们说好第二天都请假去办离婚,然后我就带着孩子回韵园小区。

大约过了十分钟,他又来不停敲门,我看到他又要发疯,就不敢开门,和孩子躲在家里。他就到楼下拿石头砸我们的窗户,我就打电话报了警,过了几分钟警察说找不到具体地方,打电话问我地址,我说他好像走了,就不需要警察来。又过了一会儿,张某1又来了,不停敲门,我就让孩子给他奶奶打电话,但他奶奶不管,让我打开门好好谈。期间张某1不停拿石头打窗户,我把张某1电话告诉警察,由警察跟他联系,警察联系后跟我说,张某1称这也是他的家,不愿意走,警察让我们还是好好协商。我又给婆婆打电话让她管一下,婆婆说她不管,让我把门打开。

差不多凌晨一点,我就把门打开了,他一进来就开始骂我,还说要打我的人,要看我手机,为什么打了那么多电话,发了那么多消息不理。我们就在卧室争了起来,他一巴掌把我扇到床上,接着又一巴掌打我,这时我孩子看到了,就拿他玩的金属金箍棒打了他一下。张某1就毛了,骂孩子,追着要打孩子,孩子拿他的鞋子扔了他一下,他就捉住孩子俯下身子按在床上,一手按住孩子的肩膀,一条腿压住孩子的大腿,一手用拳头打孩子屁股。

我就赶忙说不能这样,把孩子的耳朵搞掉了(孩子有先天性的小耳畸形,一个月前刚做的手术,做的假耳朵),而且孩子也没有肋骨(因为做耳朵取了三根肋骨雕耳形),但他不理,继续打孩子,我扯不住他,就拿起放在床头的水果刀,站在他背后由上到下朝他背部刺了下去,然后他就停手了,说疼。我是真没有办法才刺他的,然后扶他走出房间说去医院,他打电话给他妈妈说我拿刀把他弄伤了。然后我把刀柄放到厨房,骑电动车带着他和孩子去中山医院,医生给他做了手术就把他送到ICU了。我当时是慌的,只记得刺了他的背,具体哪里不记得。刀是一把20公分左右的水果刀,粉色外壳。因为张某1总来扯皮,我搞不赢他,用来防身的。

我们结婚十年了,每年都会因家庭琐事小打小闹。张某1一般都是用拳头打我,我怀孕八个多月的时候,张某1用玻璃杯子砸我,砸到我左脚,伤痕十年了还在。孩子两个多月的时候,张某1将我按在床上用拳头打,我曾经跪着求他不再跟他一起生活了。孩子一岁的时候,我被张某1打得毫无还手之力,当时为了自保,我咬了张某1右手一口,他用力拉扯我的嘴,导致我的牙齿都松了,九年了牙齿还有后遗症,冬天就会疼。近几年我学聪明了,只要看到张某1情绪激动,指着我骂嘴巴泛白沫子的时候,我就知道他要对我动手了,我就会跑开在外面躲两三个小时,回家后他还会骂我,我都不敢应声。结婚这十年我总共报过三四次警,有时候是因为张某1打儿子,有时因为张某1骂我、砸东西、打我。110报警平台只能查到2019年3月7日的一次报警是因为我直接打派出所的座机8696****。

自从我刺伤张某1后,我们不怎么联系见面了,我相信法律会给我一个公正的结果。我四处打零工,我患甲状腺多节结节,需要手术费四万元,我无力支付,一直拖着。 我现在与张某1协议离婚了,我净身出户,所有财产我都放弃了,小孩归他抚养,他写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9条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邱冬梅因婚姻纠纷在分居期间受其丈夫张某1的纠缠滋扰直至凌晨时分,自己和其子张某2先后遭张某1殴打。为防止张某2手术不足一月的再造耳廓受损,邱冬梅在徒手制止张某1未果的情形下,持单刃水果刀向其背部连刺三刀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主观、对象等条件,控辩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邱冬梅的正当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对此,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史等进行综合判断。

首先,被告人邱冬梅事发前因婚姻矛盾反复遭到张某1纠缠,直至凌晨时分仍受其不断滋扰。在报警求助,处警民警未能到达现场处置,经民警电话劝说张某1以及邱冬梅向张某1之母求助均无果后,无奈打开家门面对愤怒的张某1。因邱冬梅和其子张某2均曾受脾气暴躁的张某1打骂,邱冬梅在用尽求助方法、孤立无援、心理恐惧、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形下准备水果刀欲进行防卫,其事先有所防备,准备工具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合理性。

其次,邱冬梅在自己遭到张某1辱骂、扇耳光殴打后,虽然手中藏有刀具,但未立即持刀反抗,而顺势放下刀具藏于床头,反映邱冬梅此时仍保持了一定的隐忍和克制。 张某1将其子张某2按在床上殴打时,其虽然击打的只是张某2的臀部,但一个愤怒成年人对于一个9岁儿童的暴力压制和伤害,具有造成张某2取软骨的肋骨受伤、再造耳廓严重受损的明显危险。邱冬梅考虑到其子右耳先天畸形、曾取自体肋软骨再造耳廓、第三次手术出院不足一月等情形,担心其子术耳受损,在徒手制止无果后,情急之中持刀对张某1进行扎刺,制止其对张某2的伤害,避免严重损害后果的行为应当评价为正当防卫。

判断邱冬梅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充分体谅一个母亲为保护儿子免受伤害的急迫心情,还应当充分考虑邱冬梅在当时紧张焦虑状态下的正常应激反应和张某2身体的特殊状况。张某1受伤停止殴打张某2后,邱冬梅亦立即停止了对其扎刺,此时不能以事后冷静的旁观者的立场,过分苛求防卫人“手段对等”,要求防卫人在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情形之下作出客观冷静、理智准确的反应,实施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亦不能陷入“唯结果论”的误区,根据查明的全部客观事实进行事后判断,特别是不能以致人重伤的防卫后果来逆推防卫行为是否过当,要设身处地对事发起因、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后果、当时的客观情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适当作有利于防卫人的考量和认定。

综上,应当认定被告人邱冬梅的正当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不负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冬梅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杰

审 判 员  李 莅

人民陪审员  廖洪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雁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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