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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医师未按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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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医师未按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

一、案件介绍

2022年12月6日,本所接到市民投诉举报某门诊为其做鼻综合手术的医生资质存在问题,2022年12月8日,该门诊部负责人携带该市民手术病历(编号20221126)来所约谈室接受检查,此份医疗美容手术病历显示患者姓名为举报人,术者为牛某某,其具备美容外科主诊医师资格,主要执业地点为广东省,未见其在天津市执业地点备案信息。

因当时牛某某并未在天津本市,监督员多次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其联系核实情况,当事人称来该门诊做手术为会诊行为,并提供会诊单,但其提供的会诊单显示时间为2022年11月27日,为手术日期后一天,不具备有效性。随后委托该门诊负责人王某处理后续相关事宜,在询问调查中,当事人对以上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当事人牛某某未按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壹万元整罚款。2023年2月24日,监督员向牛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并于 2023年2月26日顺利结案。

二、案情评析

本案为南开区首例对医师未按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进行处罚的案件,处罚主体认定清晰,以病历的主治医师签名为第一线索,查询其医师执业信息,其注册执业地点非天津市。处罚流程合法合规,自案件受理开始,积极调查,对病历中出现的医护人员资质一一核查。调查取证方式灵活,当事人未在天津市,多次通过电话、视频调查核实。法律适用适格,当事人提出为会诊,属会诊流程不规范,应当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罚,然当时人提供的会诊材料详实,仅日期不符,属知情不改,应当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罚。处罚裁量合理,在案件调查中,通过对机构负责人的询问,坐实当事人在11月26日为投诉人进行手术,也厘清机构与当事人并无经济往来,不存在违法所得,同时投诉人未提供健康损害证明,因此裁量时按照从轻标准进行处罚。

三、思考建议

1

对求美者

此案件为典型的“飞刀”事件,如今,医疗美容行业生意火爆,不少人怀揣着变美、变瘦、变年轻的想法来到医疗美容机构。同时大多追求“大牛”、“圣手”的名号,需要外请专家来院进行手术,但是也存在较大风险,这种“走穴”式手术,大多不具备严密的术前检查和术后回访,可能对求美者造成不能承受的后果,希望求美者谨慎选择,积极预防。

2

对医疗机构

一些开业时间较短、没有稳定消费人群的医美机构,往往希望通过知名医生的名号为自己招揽生意,但要注意合法合规,不能仅在手术当日让医患见面。在此之前,应当查看医生的医师执业证书,重点关注其主诊医师资格、主要执业地点、主要执业机构,核实后在审批局进行医师在本机构多点执业备案,避免后续医疗纠纷的产生。

3

对主刀医师

医师更要擦亮双眼,在接到邀请后,首先查看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项目和自己的执业范围相符,确认自己办理多点备案后,自己亲自面诊病人、设计方案、实施手术,规范诊疗行为,对自己负责。

4

对监管者

执业医师超出执业证书注册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是常常发生的。本案针对这一普遍现象进行立案查处,既在同行业中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又达到了普法教育的目的。处罚不是目的,规范才是根本。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可以减少此种现象的发生,鼓励医师多点执业,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在今后的工作中,结合“双随机”检查、投诉举报等,加大对医美行业的监管力度,促进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贯彻落实,为全区人民享有更安全、更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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