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案例:
小陆在某购物网站上开了一家小店,专门卖各种风格、适合各种型号手机使用的手机壳。经过多年的耕耘,小店的生意很稳定,店铺的等级也越来越高。但是最近,小陆遇到了一件糟心事儿。前阵子,一个买家一ロ气买了7个手机壳,分别适用不同品牌的手机。小陆接到单子的时候很高兴,交代工作人员以最快的速度发了货。谁知没过两天,客服就在后台收到了买家的留言,询问自己的货怎么还没送到。一开始,小陆以为物流比较滞后,影响了客户的收货时间。但通过物流查询,小陆了解到,这单货物买家已经收货了,而且物流详情显示:本人签收。客服如实把情况反馈给了买家,表示货物已签收,且是本人签收的,建议对方查看一下是不是收到的快递比较多,弄混了。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第二天小陆就收到了投诉,内容是自己买的东西丢了,卖家不负责。小陆气不过,联系到了实家所在地的快递派送点,非常确定买家亲自签字收了货。小陆坚定了信念,准备与这个买家杠到底。
普法讲堂:
按照《民法典》第512条第1款的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商品的交付时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是判断动产所有权是否转移的依据。《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商品的交付时间也是判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依据。《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到本案即是说,如果能够确定货物的交付时间,那么交付之前货物丢失,自然应该由卖家承担责任,反之,若是交付之后货物丢失,则应该由买家承担责任。如前所述,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卖家小陆通过调查已经可以确定,货物已经由买家签收,所以签收的时间即为货物的交付时间,既然货物已经交付,买家声称货物丢失,就怨不到小陆头上了。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224条、第512条、第60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