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和县级市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组织机构体制、城建规划体制、土地管理体制、财税金融体制和公共服务体制五方面。具体而言:
组织机构体制。与县相比,县级市可以多设一些机构,多安排一些领导职务和人员;市委书记常高配一级,县委书记较少高配,许多县级市的市委书记可以进入常委并享受副地级政治待遇,也更容易同上级政府接近和获得晋升;在人事任免方面,部分省(自治区)政府对县级市在人事方面有直接的监督、控制权,县级市可以定编充实公安政法队伍名额;县级市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能够将城乡结合部居民纳入城市社区管理,有效地化解县与驻地镇并存产生的矛盾,机构改革试点也多放在县级市。
城建规划体制。在城市建设方面,县级市比县拥有更大的自主空间,县的城市总体规划只需上级地级市(地区、自治州)政府审批即可实施,县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必须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各级政府对县级市城建方面的支持较多,如县级市在城区改造与管理、用电指标分配、电力设施建设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而对县的支持则多为扶贫、惠农补贴等内容,如2016年云南省沾益县的补贴主要包括退耕还林补贴、中央农业保护支持补贴、草原生态保护补贴、畜牧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和森林生态效益补贴等;相对于县和市辖区,县级市通常能够享受到更优惠的国家政策,以云南省文山县整县改市为例,在经济建设审批立项方面,文山县只能审批100万美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县级市虽然和县是一个等级,但改市后却可以审批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是县的30倍;在申请上级资金配套项目、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同样的立项,优先考虑县级市,国家在放宽政策时,也是先到市后到县,省(自治区)在下达某些项目时,也常只考虑县级市而不考虑县,如县级市就可以参与评选国家卫生城市,其评选标准就明确指出本标准适用于除直辖市以外的设市城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不包含县。
土地管理体制。与县建制相比,县级市的自主权更强,在建设项目审批、基建投资规模等方面更容易获得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县级市的建设用地指标一般要高于县,可以获得更多的农转非农用地指标,并且可以自主决定城市建设维护税的征收与税率,并且拥有审批较大面积用地的权力。如广东省普宁市在1993年设市之前,1989-1992年期间,年均审批非农建设用地763亩,而1993年设市之后,1993-1998年期间年均审批费用建设用地1570亩,土地指标数量大大增加。又如2016年,邯郸市各县(市、区)新增用地中,县级市年均值为1140亩,县的年均值为602亩,市辖区的年均值为283亩,可见县级市的土地指标明显较高。当前,土地出让收入和上级转移支付已成为多数县级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更多的建设用地指标就意味着更多的土地收益,建设用地指标不足不仅影响土地出让收入,对于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土地抵押贷款等都有较大影响。
财税金融体制。县级市在省财政分成上具有更多优势,可以获得更多的财政周转资金,而省里对县的财政拨款更容易被地级市截留;县改县级市可以使城市维护建设税从5%上升到7%,地方企业的压力也会相应增大;财政返还比重会有所增加,但县政府的上级政府转移支付、专项扶持资金等只能用于农业相关的领域,而县级市可以用于城市建设相关领域;县改市以后,机构编制数量和城市建设等费用的增加,不同程度上会增大财政压力;县级金融业务以信贷业务为主,农村金融占比较大,金融、海关等垂管部门对县域经济发展十分重要,而这部分的行政管理权限仍然主要集中在上级城市,而县级市金融的城乡混合特征明显,业务范围更加广泛,在金融机构设置、信贷审批权限具有明显优势,可以拥有一定的外汇额度,允许建立银行支行,因而可以作为投资担保或发行较大额度的贷款,此外,县级市还可以设立海关,审理人员出入境手续,直接管理车牌和驾驶证件的审批发放等工作。
公共服务体制。县级市建制使城市在公共服务领域的权力得以强化,更加注重城市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可以设立高等级的医院;可以获得更多的工业项目、土地指标和水资源占用量;可直接向上级政府申请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补助资金;能够获得更多的保障性住房资金和名额;但县改市后,其相应的教育经费就会减少,需要地方财政承担。
资料来源:博士论文《改革以来我国市辖区体制变迁与空间扩展及政区优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