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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心!开“斗气车”有多危险?一车被挤上高架护栏

昨天(24日)傍晚,有网友在网上爆料称,在上海市内环一高架桥上,一辆私家车与一辆工程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工程车半个车身都骑在高架护栏上,情况十分危急。那么,这起事故究竟是如何发生的呢?

根据网友发布的行车记录仪视频,5月24日下午5点49分左右,一辆蓝色的SUV正在直行车道上行驶,此时左转向灯亮起,当左侧车轮已经使出虚线时,差点与左侧车道的黄色工程车发生碰擦,随后黄色工程车借助旁边车道快速驶离。

没一会儿,两车在前面不远处再次相遇,这次黄工程车直接用车身贴上了这辆蓝色SUV。

根据这辆蓝色SUV车内的行车记录仪画面显示,被黄色工程车贴着行驶一段时间后才逐渐离开,蓝色SUV司机加速到黄色工程车前面,随后,猛打方向变道,将黄色工程车撞上了高架护栏。

随后,交警赶到现场,对事故进行处理。

2023年5月24日晚,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在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称,经初步调查,涉事两车在行驶过程中存在互相“斗气”行为。目前,两车驾驶员已被警方控制,警方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严肃处理。警方也提醒,行车“路怒”极易引发严重后果,请广大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持良好心态,切勿开“斗气车”,共同维护良好出行环境。

开“斗气车”酿悲剧司机获刑10年4个

开“斗气车”引发事故,情形严重的,或将承担刑事责任。2022年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开“斗气车”的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4个月。开“斗气车”,为何最终会面临如此严厉的刑事处罚?

在北京市顺义区一条道路上,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白色越野车横跨对向车道,逆向行驶。当它想要回到正常车道时,却猛然向左打轮,与对向车道刚刚驶来的车辆相撞,两辆车瞬间飞起,车头受损严重。

事故发生后,这辆逆行白色越野车中的驾驶员当场死亡,两名乘客受伤;与之相撞的白色汽车中的驾驶员受伤。

那么,这辆白色越野车为何要逆行?它在撞击之前,为何会突然向左侧打轮?而就在两辆白色轿车撞击的瞬间,画面中还有一辆黑色小轿车,这三辆汽车之间究竟有什么关联呢?

经警方调查,这起事故的始作俑者,竟是这辆黑色小轿车。

2022年5月27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黑色小轿车司机,也就是被告人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7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公诉人魏星: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1月14日8时25分许,两车沿木北路向北行驶至广丰牛场西侧时,恰逢被害人(徐先生)驾车由北向南行驶,被害人范先生加速超车未果,欲并回南向北车道。(被告人徐某发现范先生欲并线后,故意点刹车减速,导致范先生猛然向左打轮,范先生车辆与徐先生车辆正面相撞,造成(两)车辆受损,范先生当场死亡,徐先生、李女士、孙女士受伤。

那么,两辆白车相撞,为何黑色轿车的司机徐某被指控呢?

检察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证人张先生的证言,张先生是被告人徐某的同事,案发时坐在徐某黑色轿车的后排座位上。张先生的证言显示,黑色轿车司机徐某是为了泄一时之愤,在事故发生前一刻故意踩刹车,阻碍被害人范先生驾驶的车辆驶回正常行驶的车道,从而引发了这起事故。

针对检察机关对自己犯罪事实的指控,被告人徐某没有异议。那么,他这么做的原因是什么?

根据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在案发路段的前一个十字路口,他和被害人范先生驾驶的白色越野车就已经产生了一些矛盾。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徐某的供述: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共有三次供述与辩解,证明因在等红绿灯时认为前车启动得晚,启动慢,心生埋怨,加速超过对方车辆后,连踩两次刹车吓唬对方后加速离开。

检察机关在法庭上播放了两辆涉案轿车初次产生矛盾的十字路口的公共场所视频。

公共场所视频画面显示,在这个十字路口由南向北的方向,红灯变为绿灯后,将近十秒的时间都没有车经过。当绿灯的时间还剩15秒的时候,被害人范先生驾驶的白色车辆驶入十字路口,并沿着木北路向北继续行驶。被告人徐某驾驶的黑色轿车紧跟在白车的后面,穿过十字路口后加速从白车左侧超了过去。

视频画面显示,徐某驾驶车辆超过白色越野车后,向右并线到白色车辆前方,随后开始压速行驶,导致被害人范先生驾驶的白车刹车减速。

检察机关指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两辆车在十字路口第一次产生摩擦之后,直到案发路段,是一个逐渐加速的过程。

公诉人魏星:鉴定结果显示,红绿灯起步后,徐某驾驶车辆起步超过范某车辆后,两车行使速度正常,但均在逐步加速,在翻车会车时徐某驾驶车辆及范某驾驶车辆均明显超速。事故发生时,徐某及范先生驾驶车辆时速均在100千米/小时到105.9千米/小时之间,木北路为县级公路,设计时速为60公里/小时。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魏星:被告人虽然不追求对他人人身损害的结果,但其作为正常成年人其有能力预见到开斗气车的行为可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的危险,主观上对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么,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针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2022年7月29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审判长赵仁洋: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4个月。(责任编辑:梁云娇 CN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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