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申诉案件?
(张玉鹏律师,张刚律师义宣)
申诉一般分为:
第一类,民事案件中的申诉;
第二类,刑事申诉;
第三类,公职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第四类,公民认为自己权利被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或者对他人侵害自己利益处理不服,等情形下的广义的申诉,此类问题或案件,也称为信访案件或控告申诉案件!
我们主要关注民事案件申诉和刑事案件的申诉!
民事案件申诉,
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一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处理的一种诉讼请求。
在申诉期间,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如发现申诉有理的,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中指出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应不予受理。
刑事案件的申诉的期限是多久??
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2、超过2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