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现代化的司法制度,是当前一项迫切的任务。笔者认为,我国审判组织运行机制改革首先应以法官为中心来建设各级法院,打破目前中、基层法院设立各种审判业务庭的常规,代之以专业化的法官管理委员会来考核、评查、监督法官,并按照“职业化分工,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建设相适应的审判辅助性组织。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在一个中级法院所辖区域内实现基层法院审判员轮岗。这种设置有助于树立法官平等、独立的思想,并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建立相对隔离区以使法官中立,又可以最大程度地排除“人选案、案择人”的状况,铲除司法腐败的温床,确保司法公正。
其次,各中、基层法院在此基础上,可设立立案组、审判组、执行组。原则上审判人员在一个案件流程中只担任一次角色。这样设计的运行机制,取消了层层审批制,可以提高审判效率,达到分权制衡,确保公正的目的。
最后,为减少地方行政干预司法的可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司法地方化,需要把法院经费与地方政府完全脱离,其经费开支宜由法律直接规定,并由上级人大审议批准其预算后直接由国库支付。法院院长及审判人员均由上级人大产生,这样才能确保司法的独立与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