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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称宜川有关部门要征用自修路无补偿,律师:地上附着物应给予补偿

“八九年前我们厂修了一条盘山路,花了很大一笔钱,现在宜川县有关部门却要免费走我这条路。”近日,市民王先生向华商报——二三里资讯反映,他自费修好的这条盘山路现如今政府想重修后使用,对于他们厂却不给予任何补偿。

据王先生介绍,他在宜川县阁楼镇依锦村有一个厂,10年前,他们厂向宜川县交通运输局申请修路,得到批复后便修了这条盘山石子路。

王先生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时间为2013年4月24日,盖有宜川县交通运输局公章的关于同意实施修路批复的单子,内容为宜川县交通运输局同意报来宜川县阁楼镇枣莲滩至关河难道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宜川县交通运输局研究,该工程报告切实可行,同意实施。

“当时我们厂修建这条路花费很大一笔钱,路长约20多公里。如果现在要修这条路的话预估需要几千万。”王先生说,现在这里要修建一个水利工程项目,宜川县交通运输局打算对这条路进行重修一下,然后使用这条路,但是对于他们厂不愿给予任何补偿。

针对此事,11月1日,记者联系到宜川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一工作人员拒绝接受采访。

随后记者又联系到延安市宜川县水务局,一工作人员回应,她不清楚,晚点时间她找其他人来回复。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自费修缮道路,因土地属于路的载体,故权属应当依土地性质区分,《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赵良善强调,《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结合涉案情况,如果该道路占用土地属于农村土地,该土地对应的道路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该企业经过正规报批手续,获得该土地用作修缮道路用途的权利,故,该企业对于道路享有使用权,以及排除其他主体用于重大经营目的的权利。

赵良善表示,如当地政府部门需征用该土地,用作水利项目等用途,属于公共征收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如征收土地,原则上是有补偿的,一种是关于土地所有权买断的补偿,另一种则是涉案所提到的地上附着物(道路)的补偿。

截止记者发稿前,华商报二三里资讯记者未收到宜川县水务局其他相关人员就此事的回复。

华商报记者 唐保虎 编辑 何彩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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