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 3 年,《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迎来修订版。
9月14日,科创四川记者从科技部官网获悉,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科技部会同中宣部、教育部、中科院、社科院、中国科协、最高人民法院、发改委等22个部门联合发文,对《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进行了修订。
科创四川记者注意到,《规则》增加了7 种科研失信行为,并进一步规范了调查程序,统一了处理尺度,使得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有了更具操作性的规范。
什么是科研失信行为?
科研失信行为包括哪些?
《规则》指出,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
《规则》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此外,《规则》还明确强调有关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对科研失信行为不得迁就包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
值得关注的是,《规则》还进一步细化了调查处理职责分工。包括: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
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没有所在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被调查人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规则》还明确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没有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作者的署名单位与所在单位不一致的,由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署名单位应积极配合。学位论文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由学位授予单位负责调查处理。
科研失信行为如何举报?
(一)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举报;
(二)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
(三)向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的管理部门(单位)举报;
(四)向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版单位举报;
(五)其他途径。
对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措施有哪些?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三)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
(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六)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
(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
(八)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九)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十)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十一)暂缓授予学位;
(十二)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十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十四)其他处理。
下列科研失信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
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同时,《规则》还表示,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依规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相关被处理人实施联合惩戒。
最后,《规则》还对下列专业用语进行了阐释:
买卖实验研究数据 ,是指未真实开展实验研究,通过向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付费获取实验研究数据。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测试、化验获得检验、测试、化验数据,因不具备条件委托第三方按照委托方提供的实验方案进行实验获得原始实验记录和数据,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第三方调查统计数据或相关公共数据库数据,不属于买卖实验研究数据。
代投 ,是指论文提交、评审意见回应等过程不是由论文作者完成而是由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代理。
实质学术贡献 ,是指对研究思路、设计以及分析解释实验研究数据等有重要贡献,起草论文或在重要的知识性内容上对论文进行关键性修改,对将要发表的版本进行最终定稿等。
“科技创新”领域科研失信行为乱象频发
科学与市场之间的监管困境如何解决
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王学谦、蔡仲在研究中表示,市场机制下,科研带来的经济效益吸引了金融市场上的广泛投资者,形成了“科技创新”名义下的吸金乱象。 一些急功近利的初创企业通过夸大其科技创新成果来大量吸金。更为甚者,一些根本不具备科技创新条件的企业会通过“讲故事”的方式,不断夸大允诺,甚至做出虚假承诺来进行非法集资,出现了“伪科技创新”现象。
典型案例包括,曾声称研发出了颠覆血检行业革命性方法的Theranos公司上演了一场横跨15年的骗局。这种波纹效应还波及到其他利益相关者,如使用医疗检验公司“创新”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不准确的检测结果耽误了患者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这些事件敲响了科技创新投资市场的警钟,同时也引发了监管的担忧。
对此两位教授也提出了一些反思和对策,例如:建立一种新的协商机制,需要科学共同体、政府、商界与公众之间进行多元化的协商互动;面向过程评估及监管,即对企业研发的评估与监管必须要“面向过程”,而不仅是“面对结果”;高度情景化下的公众参与,反思型学者,新闻工作者、民间社会成员和科研消费者等更为广泛的公众参与到科学事业之中。
总之,面对市场导向下的科研监管困境,应当探索一种面向过程的、情景化与多元化力量介入的治理模式。
科研诚信制度近年不断完善
国家对科技失信行为零容忍
科创四川记者发现,近年来,国家对科研诚信问题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科研诚信制度不断完善。
2018年5月,科技部牵头起草,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完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调查处理规则,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研究制定统一的调查处理规则。2018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也对科研诚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强调科研诚信是科技工作者的生命,对科研失信行为“零容忍”“一票否决”。
2019年6月科技部等20个部委发布关于论文“造假”的最新处罚规定,明确了失信行为严重者,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等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并向社会公布。9月,20部门又联手出台整治科研失信行为的措施。此次由22个部门联合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可见国家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重视和打击科研诚信案件的决心。
“我们对学术不端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在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同时,鼓励科研人员主动纠错。”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副司长冯楚建坦言,《规则》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特点,对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体现了处理不是目的,重在教育引导的初衷”。
不仅如此,科技部还建设开通了覆盖全国的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汇交、在线审核和信息共享;组织力量开发建设了全球期刊论文数据动态获取、高风险期刊动态监测、造假问题智能检测等多功能的监测工具系统,开展学术不端问题主动监测。
科创四川记者 赵丹丹综合编辑整理
部分信息来源:科技部官网、光明网、科学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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