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项目类型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5年1月1日 国务院办公厅) 申请条件 在嘉兴市地方海事局办理所有权登记的船舶 审批数量 无限制 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记 申报材料 1、船舶所有权登记申报材料: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 (2)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3)足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6)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以其他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应提交相关的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a.购买取得的船舶: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资料; b.新造船舶: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c.建造中的船舶:船舶建造合同或购船发票; d.自造自用的船舶: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e.继承、赠予、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7)合资企业法人的合资协议和验资报告(限合资企业); (8)船舶四寸彩色照片四张(拍船舶侧艏、侧艉各1张,正横方向2张;不得使用数码像机拍摄;拍摄时要求船名、船号清晰) 。 2、船舶抵押权登记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书;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船舶建造合同; (4)船舶抵押合同(原件) ; (5)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共有人同意的证明文件(限共有船舶); (6)船舶设定有其他抵押权的,还应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3、光船租赁登记申报材料: (1)《浙江省建造、购买或光租普通货船申请登记表》; (2)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文件; (3)交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原件); (4)光船租赁合同正、副本(原件); (5)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限从境外租进船舶); (6)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限从境外租进船舶)。 4、船舶变更登记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 (3)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变更的证明或公安部门核发的户籍变更的证明(限船籍港变更);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限船舶共有情况变更);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限船舶抵押合同变更)。 5、船舶注销登记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交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4)有关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文件(限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 (5)有关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船舶失踪的证明文件(限船舶灭失、拆解、沉没、失踪且在3个月内); (6)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限船舶抵押合同解除); (7)光船租赁合同(限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船舶); (8)光船租赁合同或者中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限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由出租人办理时); (9)光船租赁合同、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还应提供临时船舶国籍证书(限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由承租人办理时)。 法定期限 7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1992]价费字191号、浙价费[1996]50号[1996]财综28号 联系电话 82512261 备 注 1.基数200元(末满50净吨的船舶,基数100元,按船舶净吨加收,每净吨收l元,超过一万净吨,超过部分减半收费;拖轮每千瓦收0.50元。 2.船舶临时登记:1000净吨以下船舶200元 1000(含1000净吨)净吨以上船舶400元 3.船舶抵押登记:按抵押总金额的0.5‰核收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计量单位 收费代码 船舶所有权登记—基数 200 元/吨 船舶所有权登记(末满50净吨的船舶)-基数 100 元/吨 船舶所有权登记(末满50净吨的船舶)-每净吨 1 元/吨 船舶所有权登记(超过一万净吨每净吨) 50% 元/吨 船舶所有权登记(拖轮) 50% 元/千瓦 船舶临时登记(1000净吨以下船舶) 200 元 船舶临时登记(1000净吨以上船舶)-含1000净吨 400 元 船舶抵押登记(按抵押总金额的) 0.5‰ 元 船名牌工本费 130 元/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