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洞见
随着商会的市场化、社会化进程的推进,财政压力的增加导致了商会组织的商业化趋势。对于商会来说,商业化意味着商会在运作过程中更多地使用商业手段实现创收的目的。
商会商业化运作,最常见的方式便是采取组织会员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在企业赢利后将一部分利润反哺商会的形式来解决商会经费不足的问题。具体的做法就是由商会主要管理者(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联合部分商会会员出资设立企业,企业成立后,以商会资源为依托开展业务,并将企业赢利的一部分,一般是5%-10%的比例提供给商会作为组织经费。这种方式可以增强出资人的积极性以及解决经营团队的专业化问题,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商会的经费压力,也规避了商会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风险。部分创办成功的企业给参与投资者带来了较好的投资回报和经济效益,给商会会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内容,增强了商会的经济实力,也增强了商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较多弊端,主要表现在:
1)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企业作为投资公司、小额借贷公司出借资金不能回收或经营不善,导致投资人投资资金受损的情况,也有一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使会员不满意,出现企业和会员之间产生纠纷的问题。这些问题都将转化成商会会员对商会的信任度下降,从而影响商会的凝聚力;
2)产生商会“公司化”的风险。商会是互益组织,创办的意义是为了会员的共同利益,但作为实体的企业,往往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当两者价值发生冲突时,商会管理团队可能会让商会服务于企业,牺牲多数人的利益,使商会成为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
3)由于商会和企业没有实际上的权属关系,在企业发展成熟后,如果企业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离开商会,则容易导致商会无法继续从企业受益。
商业化对商会组织的收入、组织行为和组织使命产生了巨大影响。其正当性也引发了巨大的争议。诚然,商业化可以为商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也有利于商会人才的激励和聚集。但是,商会如何在从事商业活动的同时,仍然保持其社会使命和独特性?
或许,我们可以从探讨商会经济实体向社会企业转型中找到可行的路径。
社会企业不是一种新的组织形式。根据百度百科:社会企业是旨在解决社会问题、增进公众福利,而非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企业。英国社会企业联盟(The Social Enterprise Coalition【UK】)为社会企业提供了一个更为简单的定义:“运用商业手段,实现社会目的”,并认为社会企业具有如下共同特征:
企业导向——直接参与为市场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
社会目标——有明确的社会和/或环境目标,如创造就业机会,培训或提供本地服务。其伦理价值可包括对本地社会技能建设的承诺,为实现其社会目标,其收益主要用于再投资。
社会所有制——治理结构和所有制结构通常建立在利益相关者团体(如员工、用户、客户、地方社区团体和社会投资者)或代表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实施控制的托管人或董事的参与基础之上的自治组织。
社会企业由于具有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目标和企业化运营模式包容性发展的特征,近年来在国际上日渐兴起,成为一种新型社会组织形式,也成为非营利组织转型的一种重要选择。它与传统非营利组织的根本区别在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自主运营的持续性收入,而不是难以持续的外部捐赠或资助;它与普通企业的根本不同在于其主要目标是社会使命,而非经济利润;社会企业具有非营利性特征,其盈余主要用于事业发展。
商会兴办经济实体的初衷是为了解决组织资金人力等问题,其特征符合社会企业具有的双重属性。商会商业化的原因有很多,但这已经是商会发展过程中不可阻挡的趋势。也许我们可以不必再去探究商业化是否会导致商会组织失灵,而应该更多地关注商会如何在运用商业手段在市场经济中提高自己生存能力的同时更好地实现组织的宗旨和社会公益。从近年来国际上非营利组织的社会企业转型的实践看来,促进商会经济实体向社会企业转型,或许是规范商会经济实体发展的有效路径。
商会创办社会企业有两个路径:一是将商会原有的经济实体的产权归属、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等按社会企业的制度重新规范梳理,实现商会经济实体向社会企业转型;二是根据组织的规划目标重新创造出新的社会企业。不管通过哪种途径,最后都应该具备以下特性:
首先,在企业的目标设定上,这些企业主要围绕商会的宗旨、任务和职能来设计。主要包括:
1)为会员提供服务:比如会务会展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服务公司、公关公司、人力资源和企业咨询公司、供应链管理公司、销售代理公司等等;
2)提供公共服务:比如行业研究院、政府招商引资机构、医疗教育机构、公共设施建设等等;
3)回报社会公益事业:比如消费扶贫、养老服务、环境保护等等。
这些目标最好都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
其次,从企业的法律形式和权属关系来看,商会创办社会企业可以灵活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等形式,资金来源可以很多样,包括商会直接出资、商会会员众筹出资、商会会员独立出资、社会机构投资、政府财政支持等等,但无论哪种法律形式、不管实际出资人是谁,商会最好都作为股东或合伙人身份直接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这样有利于保证企业不偏离组织的宗旨,也有利于保证商会的合法权益。
再次,从企业的利润分配上,参考国际上社会企业的分配模式,结合目前商会经济实体的实际情况,可以以利润的20%-30%作为商会的经费或者社会公益捐赠,其余的作为投资人的投资回报及专业经营管理团队的激励。
最后,在企业决策机制的设计上,要引入民主制度和监督机制,商会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决定由商会理事会集体决策,涉及特别重大的事项,比如对企业的投资、设立、解散等,应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此外,建立企业公示和报告制度,及时向商会会员告知企业的相关动态和发展情况。
以商业的手段实现社会价值是社会组织发展的新趋势。在今后的时间里,将有越来越多的商会将组织目标和商业途径结合在一起。因此,商会组织必须尽快提高自身的商业和管理能力,吸引更多具有商业素养的跨界人士、投资人和职业经理人加入,共同推动商会的组织创新。当然,社会企业的模式也不能解决商会经济实体所有的问题,但是,在目前阶段,鼓励商会兴办社会企业、推动商会经济实体向社会企业转型,不失为商会组织实现可持续发展,完成商会使命的有效方式。
来源|商会通讯
作者|林雨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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