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产权证房屋能否买卖的争议主要集中对《城市》37条的理解上。根据《》第52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7条明确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多数裁判者据此判决无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笔者认为:产权证书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1、房屋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行为人自房屋建造事实成就之日取得房屋所有权,买卖双方可基于各方真实意思,就房屋买卖进行协商和缔约。买卖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通过交付房屋和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但能否发生物权变动并不影响买卖合同成立与生效。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7条属于管理性规范,旨在加强房地产行政管理,禁止权属不清或权属有争议的房屋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从而保障交易安全,而非禁止交易或限制合同自由。
3、古罗马法谚称“任何人不得因自己之不法行为而获得利益”,房价大涨大落时,一方通常会以买卖合同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7条为由,请求裁判机关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房屋或者付款。如果仅以无权属证书径行判决合同无效,一方因合同无效反而获取较大不当利益,这将极大危害交易安全和诱导诚信危机。
无产权证房屋的外延极其广泛,包括商品房、集资房、自建房、公房等,有些来源合法、权属明确,有些权属不清、严重违法,故不能鱼龙混杂、泥沙俱下,一律为其“松绑。”无产权证房屋能否买卖应当区别对待:
1、危害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买卖合同无效,如向社会销售的商品房涉及公共利益,未办理合法开发手续且无法补办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2、侵犯共有人或真正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买卖合同,对其效力持相对否定态度,交由有权人行使撤销权或追认权。
3、建造合法或来源正当的无证房屋,如果权属明确的,完全可以交易;建造不合法但可以补办手续的无证房屋也可以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