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竞业限制期限无。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部分地方规定的竞业限制为3年。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和技术的升级越来越快,一般的商业秘密在两年后基本上失去了秘密,所以《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为2年。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超过2年,那么《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一约定是否仍然有效,在实践中也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竞业限制期超过2年的约定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约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成为无效条款。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最长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2年,但由于《劳动合同法》在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内没有实施,根据法律不追溯以往的原则,原约定仍然有效,双方应按原约定执行。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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