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生儿到派出所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新生儿想改名字需要提供宝宝出生证明原件,监护人相关资料到宝宝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户籍科进行申请办理的。但新生儿的出生证办理完毕后,名字无法更改。如果在登记户口时因出生证上名字使用的是冷僻字,无法完成登记,是唯一一种允许修改名字的特例,修改时需由公安机关出具不能登记的相关证明。如果户口本上的名字和出生证上的不同,造成出国留学签证等问题上的困扰,需到公安机关将出生证上的名字依法定程序在户口上列为曾用名。
公安机关在上户口时一般均会依据出生证上的名字进行登记,即使改名,也必须在登记后重新依据法定程序更改。所以,在为孩子起名时,一定要提前想好,能不改就不要改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改名需要材料有哪些?
1、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新生儿出生证明;
3、父母亲的结婚证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亲的离婚证(父母离婚的出具。父母离婚后子女变更姓名需父母双方到场签字同意;如果双方不能同时到场由公证机关出具父母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父(母)死亡证明(父[母]死亡的出具);
6、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明(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更名的出具);
7、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改名条件有哪些?
1、成年人或者是在父母的同意监督下
2、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
3、理由要充分
4、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5、16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
6、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不得变更姓名。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
对于新生儿改名的具体情况,父母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条件后进行办理,特别是对于改名是需要一定的条件限制的,并不是可以随意更改的,如果不符合相关条件的,那么是无法办理名称的更改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