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勇:
2013年6月5日,你与我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我方所有的位于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二环西路,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你方经营使用。租赁期限12年,每年4月15日和10月15日前支付半年租金。合同还约定,如果你方拖欠租金累计达两个月,我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房屋内的设施归我方所有,造成我方损失的,由你方负责赔偿。你方在租赁过程中,经常拖延支付租金,甚至2015年5月1日至今,你方离开海南后,已经8个月未支付租金,给我方造成极大的损失。因此,我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向你方发出关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该合同予以解除,不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和约束力。我方保留向你方追索未付租金及赔偿损失的权利。
通知人:王佳 黄梅
二0一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