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是指在设立合伙企业,协商各合伙人出资时,合伙人承诺并实际投入企业资本的总和,它既是企业设立和经营的财产保障,也是企业登记机关据以登记的企业注册资本额。
前面谈到,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没有规定最低的注册资本金要求,但这并不等于企业的设立和经营不需要资金保证,也不意味企业登记不要登记注册资本。
同其他企业一样,合伙企业的设立和生产经营需要一定的资金保证,企业设立需要资金,企业生产经营,采购原材料,招用职工,刊登广告推销产品都需要一定的资金作保障,只是由于合伙企业是人合性企业,它对资金的需要比其他企业相对要小,同时为鼓励中小投资者和具有其他财产和能力而一时缺乏资金的人投资办企业,国家对企业注册资本的要求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规定最低限额,只要求其保证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
另一方面,为对合伙企业的资本和经营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也需要对合伙企业设立时的资本情况进行注册登记。法律未规定最低限额的要求,登记机关登记注册资本所依据资本额,也只能是企业自报的各合伙人实缴的出资额。
当然,对于合伙企业登记的注册资本额,登记机关也有义务进行审查,如认为其不能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例如某企业以从事服装加工进行合伙企业登记,而他登记的各合伙人实缴的出资额,包括场地、设备只有1万元,登记机关认为它难以保证生产经营的需要,也可以要求其根据需要适当追加注册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