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条例》
第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失业保险费缓缴手续,核定缓缴期限:
(一)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进入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关停整顿的;
(三)生产经营连续三年发生严重亏损,连续六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生活费的;
(四)全部生产线停工十二个月以上,且无其他经营性收入,或者虽有其他经营性收入但连续六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生活费的;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应当提出补缴计划,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
失业保险费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补缴计划足额补缴失业保险费。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未按照补缴计划足额补缴失业保险费的,自缓缴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