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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业务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问答

时间:2022-10-28 01:50:46 热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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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小伙伴们那您是否知道: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9810)业务适用哪些出口退(免)税政策呢?

今天,长财咨询带来一组热点问答,感兴趣的小伙伴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Q1: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9810)业务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是指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的出口业务。

Q2:目前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9810)业务的试点范围包含哪些?

2020年6月,海关总署颁行《2020年第75号公告》,其中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并决定在北京、天津、南京、杭州、宁波、厦门、郑州、广州、深圳、黄埔等10个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嗣后,海关总署又制发《2020年第92号公告》,在上述试点海关的基础上,自9月起增设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Q3: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9810)业务办理出口退(免)税需满足哪些条件?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政策:

1、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实际已经完成对外销售;

4、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进项凭证与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内容相匹配。

Q4: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9810)业务可通过何种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单一窗口”等在线出口退税申报平台或离线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退税申报。

以“电子税务局”平台办理为例,具体可通过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退税申报途径,并根据企业类别选择免抵退税或者免退税申报,在填列申报数据后,完成数据校验、自检后提交正式申报。

Q5: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9810)业务在出口退税申报环节数据自检时,提示“监管方式不存在”如何处理?

如果出口退税申报数据系手工录入的报关单数据,请检查监管方式代码(9810)是否录入错误;

如果是申报系统读入的报关单数据,可通过电子口岸查询该报关单信息,点击“重新发送”,待状态栏显示“国税总局已接收”后再开展自检。

Q6: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将货物出口到海外仓后是否当月要开展增值税申报?

相关出口业务按规定需开具出口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等销售发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以销售发票开具日期所属月份作为增值税申报所属期开展纳税申报。

Q7: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9810)业务是否可适用“无票免税”政策?

“无票免税”政策系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符合条件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而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9810)业务作为B2B出口业务,尚不适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无票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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