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监听手机条件是什么?
公安机关监听手机条件是必须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等严重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査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一条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技术侦查手段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技术侦查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
2、技术侦查的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3、技术侦查的种类、适用对象、期限
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期限: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对象和期限执行。
4、技术侦查适用程序
保密和配合:侦查人员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所获材料的运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公安机关在对履行这类型的案件进行调查的时候,是可以采取刑事侦查的手段的刑事侦查手段当中包括监听等技术的手段。比如说,对于一些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刑事类型犯罪,可以进行监听手机。但是适用程序非常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