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
2009年2月,在我公司的一次董事会议上,董事一致通过对刘某的聘任,任期3年,职务为公司总经理,年薪40万元。刘某以列席人员的身份参加了会议,并在会议纪要中签字确认了公司对自己的任命和待遇。次日,刘某就收到了聘书。经过近1年的工作,刘某觉得公司对他的限制太多,无法施展自己的经营管理才能,于是在2010年1月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向他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问,签字确认的会议纪要是否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律师解答: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有8个必备条款,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当就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协商一致,达成共识。
从会议纪要的内容上看,虽然明确了刘某的职位、服务期限、薪酬等内容,但较之完备的劳动合同书还欠缺诸多必备条款。从形式上看,会议纪要和聘书都是由公司单方作出的,不具备协商合意且各执一份的合同形式。因此,应当认定该公司聘用刘某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的规定付给刘某工资。另外,如果刘某不辞职,自他任职之日起满1年后,就视为公司与他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