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伞条款(Umbrella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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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伞条款是指在双边贸易协定中,用以规定缔约一方应遵守其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所做的特定承诺。
例如2006年《中国与俄罗斯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第11条第2款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应恪守其依据本协定与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就投资所作出的承诺。”
20世纪50年代初,英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劳特派特首推“保护伞条款”。
在1959年原联邦德国与巴基斯坦签订的世界上第一个双边投资条约中,率先开始加入这种条款(第7条)。据统计,在已有的2500多个双边投资条约中,约有40%包含“保护伞条款”。
自1954年首次出现类似概念,保护伞条款现渐渐 已成为国际投资协议中一项规范特征,并已被投资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间订立的投资协定规定所包含在内并为投资者提供附加的保护。
在西方学界,主张“保护伞条款”可把东道国政府对外国投资者的所有承诺转化为国际投资条约义务的观点,似已成主流之见。[1]然而,2003年、2004年,世界银行集团所属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庭就SGS v.Pakistan案和SGS v.Philippines案,对“保护伞条款”连续作出了两个对立的裁决,真正拉开了有关该条款适用范围争议的序幕,并已发展成为一种“保护伞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