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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商誉

  	      	      	    	    	      	    

负商誉(Negative Goodwill)

目录

负商誉

  与商誉相对。购买企业投资成本低于被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形成负商誉的原因与形成商誉的原因正好相反。在实务中,负商誉的出现往往是因为被并企业存在一些账面上未能表态的不利因素,如企业已出现经营不善的端倪,已存在许多不良的社会影响,或经营活动,导致以后各项利润下降,现金流入减少,从而使合并双方的成本交价格低于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负商誉的客观存在性

  在企业并购活动中,负商誉是客观存在的,不可避免的。主要理由如下:

  1、企业的许多资产实际上不可能分开出售。如分开出售则其价值可能反而会大大的降低,这对许多专业配套设备来说尤其如此。

  2、在单项出售的交易费用大于整体出售净资产的交易费用的前提下,理性的被并购企业的所有者为避免过高的交易费用会自愿承受部分出售价格的损失。

  3、在被并购企业出现连年亏损,行将倒闭的情况下,企业的实际价值已经低于净资产的现行价值。为了尽快将企业出售,避免更多亏损,企业业主可能会将企业降价出售。

  4、被并购企业存在一些未入帐的不利因素(隐性的负债或成本),例如,拥有大量的退休工人,肩负着数额庞大的退休费支出。因此,并购企业在确定并购价格时常常压低并购价格,以弥补这部分本来的付出。

  5、被并购企业的所有者可能急需资金面将其所有企业资产一揽子出售时,可能要将其售价打个折扣,以达到尽快出手的目的。

  6、并购企业在与被并购企业业主进行并购谈判时,以较高的谈判技巧将并购企业价格压低。最后,从我国现阶段企业并购的实践来看,并购目的是为困难众多的国有企业寻找出路,国家为了盘活国有资产,安置下岗职工,鼓励和支持业绩好的企业兼并困难的国有企业,往往在并购中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将困难的国有企业以低于净资产公允价值转让给具有优势的收购企业。

负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

  1、全部列作递延收益,并在规定期限内分摊计入各期损益。对购进资产仍按评估的公允价值计价,不作任何调整,支付的款项低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数额,全部记入“递延贷项 ——负商誉”帐户。其理由:(1)在并购时点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净资产对会计信息的使用者的决策更具有相关性;(2)对负商誉的会计处理应尽可能地与对正商誉的会计处理保持一致、对应;(3)负商誉与其说是因为预期到未来损失而带来的并购成本,倒不如说是存在交易费用情况下,理性的目标企业所有者为了降低交易费用而与并购企业达成的一笔廉价交易。

  2、按比例冲抵被并购企业非流动资产的公允价值(有价证券投资除外),如非流动资产的公允价值冲完后仍有余额,剩余部分按照第一种方法进行处理。理由是:非流动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如流动资产的公允价值可靠,出现负商誉可能是因为对这些资产的高估引起的,这种处理体现了会计上的稳健性原则

  3、确认为资本公积。即在企业合并目的财务报表中记为权益的增加,全部记入“资本公积”。其理由是:购买企业是一项资本交易,故其差额的处理应绕过收益表项目而直接作为权益的调整。

  第一种方法,递延贷项按直线法或贴现法摊人各期收益,必将使各期收益虚增 (如上例,每年增加60000元),这一方面导致财务报表的使用者产生盲目乐观情绪,不利于进行经济决策;另一方面还会在没有现金流入企业的情况下,增加企业的所得税。可见,这种方法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相关性与稳健性原则。

  第二种方法,处理的结果并不在帐面上体现负商誉的递延收益或负债,但却使购人的非流动性资产(有价证券投资除外)的帐面价值低于公允价值,进而导致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总额较第一种方法的处理结果低。这种方法有利也有弊:从购受企业的角度讲,处理的结果不虚计负债,也不在缺乏客观依据限定的期间内固定地夸大各期收益,从而无保障地增加所得税,完全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但是,由于那些被负商誉抵减后的非货币性资产帐面价值偏低,从而经过收入费用配比后的各期收益,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偏高的倾向。因此,这种方法容易引起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偏低,经营收益偏高的误解。

  第三种方法,之所以把负商誉记为股东权益的“资本公积”帐户,是因为他们确信,购买商誉的会计处理实质上是把会计主体的原有商誉核算,与购迸商誉的价值合而为一了。所以,其会计处理和预计使用寿命期限同原有商誉完全一致。这样,可把负商誉视为被购企业的股东所做的“财产捐赠”。这种认识的要害之处在于,原有自创商誉无法确认,不能入帐,将购受的负商誉价值与其合而为一的理解只能是观念的;并且,视负商誉的取得为接受捐赠,显然因为缺乏捐赠人而使之无法确认捐赠资产的价值归属。

  我国《企业具体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征求意见稿》中列举了负商誉的两种处理方法:(1)把负商誉等比例分摊,直接冲抵非流动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长期投资的有价证券除外);(2)直接作为递延项目(贷项),在一定期间内(五年内)将其转为各期利润。并指出,为简便起见,应使用后一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