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Member of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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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是股份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亦称“监察人”。
通常监事会中至少应一人为股东,并在国内有住所。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监事的任期一般较董事短,各国规定不一。监事因故缺额时,应召集股东大会补选。监事的报酬,如果章程未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直接上级:监事主席。
岗位性质:负责全公司的监督、检查、考核。
管理权限:受监事会主席委托,行使对全公司的监督、检查、考核管理权限,并承担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程及工作指令的义务。
监事的解任往往因下列原因:任期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股票转让;辞职;其他,如死亡,公司解散等。
1、负责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3、负责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师帮助复审。
4、有权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6、负责对各级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7、负责对各部门管理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8、负责对各驻外机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9、有权对公司的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10、有权对公司发生的问题提出质疑。
11、负责股东会决议交办其他重要工作。
12、对所承担的工作全面负责。
对于监事的积极资格,各国公司立法多针对监事任职的特点,作了一些不同于董事任职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一般应当具有财经、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但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一般不具备这些方面的专业知识。不过,我国《公司法》对于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的身份并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是没有明确职工监事是否只能从职工中产生;对于监事属于专职还是兼职,监事是否有报酬也没有明确规定。从我国目前情况看,监事事实上多属于兼职监事,因此监事领取独立报酬的情形也不多见,这就直接影响了监事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为了保证监事独立行使监督权,各国立法普遍规定了监事与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之间的兼职限制,董事、经理和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我国《公司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对于监事的消极资格,即哪些人员不能出任监事,多数国家立法规定准用有关董事消极资格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57条和58条对不得担任公司监事、董事、经理的人员一并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见前面关于董事的消极资格的分析。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也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监事会成员一般由股东会选任,其办法与董事相同。不过,对于监事会中的职工成员,各国多规定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任或者由公司的工会组织选任。在特定情形下,法院也可任命监事会成员。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如果监事会不拥有做出决议所必须的成员数,那么法院可以根据监事会、1名监事会成员或者1名股东的申请,任命监事以补足这一数目;日本《商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监事会成员的任期多为3年,一般可以连选连任;但也有的国家,如日本规定监事不得连任,其主要目的在于避免监事任职时间过长,与公司董事之间相互熟识后或者碍于情面,或者相互勾结,影响监督效用的发挥。
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的召集人多被称为监事会主席,我国公司监事会主席一般由公司党委书记兼任。与董事长在董事会中的重要位置不同,我国《公司法》未规定监事会主席的特别职权,解释上应认为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其他方面的权限可由公司章程做出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卸任与免职的原因与方法与董事会基本相同,即任期届满时卸任;本人请求辞职;因原任机关罢免;因丧失任职资格而被解除等。此外,《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