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价定律(The Law Of One 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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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定律即绝对购买力平价理论,它是由货币学派的代表人物弗里德曼(1953)提出的。
一价定律认为在没有运输费用和官方贸易壁垒的自由竞争市场上,一件相同商品在不同国家出售,如果以同一种货币计价,其价格应是相等的。即是说,通过汇率折算之后的标价是一致的,若在各国间存在价格差异,则会发生商品国际贸易,直到价差被消除,贸易停止,这时达到商品市场的均衡状态。该定律适用于商品市场,与之相似的适用于资本市场的定律是利息平价理论。
假设各国同类商品之间差异很小,具有均质性,且忽略信息费用、运输费用和贸易关税等,则可以认为,在自由贸易条件下,世界市场上的任何一种商品不论在何地出售,用同一种货币表示的价格是一样的;用另一种货币表示的价格则只需用均衡汇率进行折算。这就是所谓的一价定律。一价定律所描述的均衡状态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中很难做到,但是经济发展却是遵循这个定律的。
一国内部的商品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可以通过套利活动消除区域间价格差异的商品,称之为可贸易商品(tradable goods);另一种是无法通过套利活动消除区域间价格差异的商品,可称之为不可贸易商品(non-tradable goods)。如果不考虑交易成本等因素,以同一货币衡量的不同国家的某种可贸易商品的价格是一致的。用公式表示为:
P=e×P *
上式中:P表示本国物价;P*表示外国物价;e表示直接标价的汇率。
例如,当1美元=8.2元人民币时,在美国卖1美元一件的商品在中国就应该卖8.2元人民币一件,即美元价格也应该是1美元一件。在这个例子中,无论是在中国或美国该件商品被高估或低估,都会引起该商品在两个市场间运动,直到两个市场上的价格完全一致为止。
一价定律可表述为:当贸易开放且交易费用为零时,同样的货物无论在何地销售,其价格都相同。这揭示了国内商品价格和汇率之间的一个基本联系。
一价定律成立的前提条件是:
1.对比国家都实行了同等程度的货币自由兑换,货币、商品、劳务和资本流通是完全自由的;
2.信息是完全的;
3.交易成本为零;
4.关税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