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L(General Public License,GNU通用公共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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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L是一个广泛被使用的自由软件许可协议条款,最初由理查德·斯托曼(Richard Matthrew Stallman)为GNU计划而撰写。
GPL授予程序接受人以下权利,或称“自由”:
以任何目的运行此程序的自由;
再发行复制件的自由;
改进此程序,并公开发布改进的自由(前提是能得到源代码)。
相反地,随版权所有软件的最终用户许可证几乎从不授予用户任何权利(除了使用的权利),甚至可能限制法律允许的行为,比如逆向工程。
GPL与其他一些更“许可的”自由软件许可证(比如BSD许可证)相比,主要区别就在于GPL寻求确保上述自由能在复制件及演绎作品中得到保障。它通过一种由斯托曼发明的叫Copyleft的法律机制实现,即要求GPL程序的演绎作品也要在GPL之下。相反,BSD式的许可证并不禁止演绎作品变成专有软件。
由于某些原因,GPL成为了自由软件和开源软件的最流行许可证。到2004年4月,GPL已占Freshmeat上所列的自由软件的约75%,SourceForge的约68%。类似的,2001年一项关于Red Hat Linux 7.1的调查显示一般的代码都以GPL发布。著名的GPL自由软件包括Linux核心和GCC。
GPL由斯托曼撰写,用于GNU计划。它以GNU Emacs、GDB、GCC的许可证的早期版本为蓝本。这些许可证都包含有一些GPL的版权思想,但仅只针对特定程序。斯托曼的目标就是创造出一种四海之内皆可使用的许可证,这样就能为许多源代码共享计划带来福音。GPL版本1就这样,在1989年1月诞生。
到1990年时,因为一些共享库而出现了对比GPL更宽松的许可证的需求。所以当GPL版本2在1991年6月发布时,另一许可证——程序库通用许可证(Library General Public License,简称LGPL)也随之发布,并记作“版本2”以示对GPL的补充。版本号在LGPL版本2.1发布时不再相同,而LGPL也被重命名为GNU宽通用公共许可证以体现GNU哲学观。
GPLv1
GPL版本1,即最初的版本,发布于1989年一月,其目的是防止那些阻碍自由软件的行为,而这些阻碍软件开源的行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软件发布者只发布可执行的二进制代码而不发布具体源代码,一种是软件发布者在软件许可加入限制性条款)。因此按照GPLv1,如果发布了可执行的二进制代码,就必须同时发布可读的源代码,并且在发布任何基于GPL许可的软件时,不能添加任何限制性的条款。
GPLv2
理查德·斯托曼在GPLv2中所做的最大的改动就是增加了“自由还是死亡”("Liberty or Death")这章条款,即第七章liberty-or-death Presentation。这章中申明道,如果哪个人在发布源于GPL的软件的时候,同时添加强制的条款,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和尊重其它一些人的自由和权益(也就是说在一些国家里,人们只能以二进制代码的形式发布软件,以保护开发软件者的版权),那么他将根本无权发布该软件。
到了1990年,人们普遍认为一个限制性弱的许可证对于自由软件的发展是有战略意义上的好处的;因此,当GPL的第二个版本(GPLv2)在1991年6月发布时,与此同时第二个许可证程序库GNU通用公共许可证(LGPL, Library General Public License)也被发布出来并且一开始就将其版本定为第2版本以表示其和GPLv2的互补性。这个版本一直延续到1999年,并分支出一个派生的LGPL版本号为2.1,并将其重命名为轻量级通用公共许可证(又称宽通用公共许可证,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以反映其在整个GNU哲学中的位置。
GPLv3
到2005年,GPL版本3正由斯托曼起草,由伊本·莫格林和软件自由法律中心(Software Freedom Law Center)提供法律咨询。
斯托曼在2006年2月25日自由及开源软件开发者欧洲会议的演讲上说:
在所有的改动中,最重要的四个是:
解决软件专利问题;
与其他许可证的兼容性;
源代码分区和组成的定义;
解决数位版权管理问题。
2006年,自由软件基金会针对GPL的可能的修改开始了12个月的公共咨询。
在公众咨询过程中,有962条评论被提交给第一稿草稿。 最终总共有2,636条评论被提交。
GPLv3草稿于2006年1月16日开始可用。
2007年3月28日正式启用。
2007年6月29日,自由软件基金会正式发布了GPL第3版。
但是Linux社区的领导者林纳斯·托瓦兹等人决定不让Linux使用第三版授权,仍然使用版本2与版本3授权。此事曾引起理查德·斯托曼的不满。
以下是对GPL条款的一个通俗易懂的总结。而GPL原文文本才是真正法律上精确的。
授予的权利
此GPL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任何收到GPL下的作品的人(即“许可证接受人”)。任何接受这些条款和条件的许可证接受人都有修改、复制、再发行作品或作品的演绎版本的授权。许可证接受人可以对此项服务收取费用 ,反之亦然。这一点是GPL与其他禁止商业用途的自由软件许可证最大的不同。Stallman认为自由软件不应限制其商业用途,同时GPL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
但GPL又规定发行者不能限制GPL授予的权利。例如,这禁止对软件在单纯沉默(消极默示)式协议或合同下的发行。GPL下的发行者同时也同意在软件中使用的专利可以在其它GPL软件中使用。
Copyleft
GPL不会授予许可证接受人无限的权利。再发行权的授予需要许可证接受人开放软件的源代码,及所有修改。且复制件、修改版本,都必须以GPL为许可证。
这些要求就是copyleft,它的基础就是作品在法律上版权所有。由于它版权所有,许可证接受人就无权进行修改和再发行(除合理使用),除非它有一个copyleft条款。如果某人想行使通常被法律所禁止的权利,只需同意GPL的条款。相反地,如果某人发行软件违反了GPL(比如不开放源代码),他就有可能被原作者起诉。
copyleft利用版权法来达到与其相反的目的:copyleft给人不可剥夺的权利,而不是版权法所规定的诸多限制。这也是GPL被称作“被黑的版权法”的原因。
许多GPL软件发行者都把源代码与可执行程序捆绑起来。另一方式就是以物理介质(比如CD)为载体提供源代码。在实践中,许多GPL软件都是在互联网上发行的,源代码也有许多可以FTP方式得到。
copyleft只在程序再发行时发生效力。对软件的修改可以不公开或开放源代码,只要不发行。注意copyleft只对软件有效力,而对软件的输出并无效力(除非输出的是软件本身)。不过这在GPL版本3中可能会有改动。
GPL是许可证
GPL设计为一种许可证,而不是合同。在英美法系国家,许可证与合同有法律上的明确区别:合同由合同法保障效力,而GPL作为一种许可证由版权法保障效力。不过在许多采用欧陆法系的国家并无此种区别。
GPL原理简单:在版权法下,你不遵守GPL的条款和条件你就没有相应权利。而作品在没有GPL的情况下,版权法作为默认条款发生效力,而不是作品进入公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