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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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大陆法系名称的由来就是由于该法系首先是在欧洲大陆出现和形成的,它具有法典的特征,因此,大陆法系又称为法典法系(code family)。大陆法系还有一个重要的名称,即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法国在19世纪初编纂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19世纪末编纂的《德国民法典》,它们对大陆法系的发展都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以至于把大陆法系又直接称之为民法法系。与英美法系并列的当今世界两大重要法系之一,覆盖了当今世界的广大区域,德国、法国、日本、中国大陆、台湾等均为大陆法系地区。
欧陆法系的渊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其中,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于6世纪主持编纂的《国法大全》是现代欧陆法系极为重要的来源;此外,欧洲中世纪的教会法、日尔曼法和商人法也对欧陆法系的产生有一定影响。
12世纪(相传为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了因战乱而佚失数百年的《国法大全》抄本,学者们在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大学对《国法大全》进行考订和注释,形成了欧陆法系法学中最早的“注释法学派”。由于《国法大全》的内容比当时欧洲大陆的许多法律更加先进,因此很快在欧洲大陆掀起了研究罗马法、适用罗马法的高潮,史称“罗马法复兴”,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并称为“欧洲三大思想运动”(由于这三个词的开头字母都是R,因此又简称“3R运动”)。“罗马法复兴”的结果是欧洲大陆的法律基本上都以罗马法为仿效对象,进而形成了欧陆法系的雏形。
以今天的眼光来看,《国法大全》的内容基本上属于民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因此民法至今仍然是整个欧陆法系的基础。在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是市民社会中规范私权利的基本法,而宪法典则是政治国家中规范公权利的基本法,两者的重要性是相当的。相对而言,英美法系中也有规范市民社会中私权利的法律,但多以单行法、特别法的形式出现,通常不存在体系化的民法典。
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奥地利、瑞士、荷兰以及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的早期殖民征服。北欧各国即挪威、瑞典、丹麦、芬兰和冰岛的法律,通称为斯堪的纳维亚法律,基本上也属于大陆法系。
在亚洲,日本自1868年“明治维新”以来的法律以及泰国等国法律,亦属大陆法系。
在北美,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也因历史上的原因,属于大陆法系范围。
在非洲,如刚果、卢旺达、布隆迪等国法律,由于以前的殖民地历史,属于大陆法系;北非各国的法律,如阿尔及利亚、摩洛哥、突尼斯等国的法律,也受大陆法系的强烈影响。
首先,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其次,大陆法系各国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再次,大陆法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大陆法系法典的一个典型。除民法典之外,还有商法典、刑法典、刑诉法典等。此外,在大陆法系,司法判决不是主要的法律渊源,而仅仅是对法律的注释,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定法,又称为成文法,而不是判例。在司法过程中,法官的判决只是起着加强对法律的解释作用。最后,大陆法系上述特征,都是全面地直接地受到罗马法影响的结果,或者说,大陆法全面地继承了罗马法的主要内容才形成了其上述特征。
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虽然各有特点,但都有一些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同时并存。各国法院基本上都分为三级,即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