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保护率(Effective Rate of Protection 或 Effective Protection Rate,简称EPR)
目录 |
有效保护率也叫有效关税率,又称实际保护率。指整个关税制度(和有效保护措施)对某类产品在其生产过程中给予净重增值的影响。一种产品在国内外加工增值差额与其国外加工增值的百分率。也就是由于整个关税制度而引起的国内增值的提高部分与自由贸易条件下增值部分相比的百分比。有效保护的概念是加拿大经济学家巴伯于1955年提出的,到20世纪60年代才开始作出理论性的阐述而被引用。1970年在日内瓦召开关于有效保护理论的学术讨论会推动了这一理论的发展。
这些国家需要大量进口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出口最终产品。因此,在关税谈判中,什么商品可以减税,减税幅度多大,如何不影响对本国加工制造业的保护而又达到相互减让关税的目的,在关税减让谈判中应注意的是有效保护率的提高,这就涉及到谈判的策略问题。
有效保护不但注意关税对成品价格影响,也注意投入品(原材料或中间产品)由于征收关税而增加的价格,因此有效保护率计算的是某项加工工业中受全部关税制度影响而产生的增值比,是对一种产品的国内、外增值差额与其国外增值的百分比。国外加工增值为自由贸易条件下的国外成品价格减去投人品费用。在乌拉圭回合的关税减让谈判中,大部分仍集中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
可用公式表示如下:有效保护率=(国内加工增值-国外加工增值)/ 国外加工增值*100%。式中,国内加工增值为成品国内市场价格减去投入品费用。
所谓附加价值是最终产品价格减去用来生产该产品的进口投入品成本。
EG:最终产品的A在不征收关税时的单位产品的附加价值为V,征收关税后的附加价值增加到V’,那么附加价值的增加率,也就是有效保护率G
G=(V’-V)/V
举例说明:
假定在自由贸易情况下,一辆汽车的国内价格为10W,其中8W是自由进出口的钢材,橡胶等的中间投入品的价格,那么另外2W就是国内生产汽车的附加值。现在假定对每辆汽车进口征收10%的名义关税,而对钢材仍然免税进口,同时假定进口汽车价格上涨的幅度等于名义税率即10%。
那么国内汽车的价格上涨到也就是10+10*10%=11W。保护关税使国内的制造的汽车的附加价值增加到11-8=3W。这时,国内的汽车的有效保护率=(3-2)/2=50%
有效保护率与名义保护率即名义关税税率存的关系主要表现在:
一是高于后者,即进口最终产品的名义关税税率高于所用原材料的名义关税税率;
二是与后者相等,即进口最终产品的名义关税税率等于所用原材料的名义关税税率;
三是低于后者,即进口最终产品的名义关税税率低于所用原材料的名义关税税率,甚至会出现负保护的现象。
当某产业的产品进口名义关税率高于原料的进口名义关税率时,该产业所受的有效保护率就要高于名义保护率;当某产业的产品进口名义关税率等于原料的进口名义关税率时,该产业所受的有效保护率就等于名义保护率;当某产业的产品进口名义关税率低于原料的进口名义关税率,该产业所受的有效保护率就要低于名义保护率。
从有效保护率概念中很容易导出这样几个值得重视的结论:首先,一国可以建立“瀑布”式或不断升级的关税梯度结构,即对越低加工阶段的产品课征越低的名义关税率。其次,要防止负有效保护率的出现。其含义是如果对这个最终产品的中间投入课征的关税高至使它不仅抵消了对最终产品课征的关税,而且中间成本的上升还消除了最终产品价格与中间投入价格之间的差距,那么这时该产品的实际价格就会变成负的。
再次,一国降低关税总水平,但全面衡量却增加了对国内生产者的保护,也就是说,产业保护可在降低关税的条件下实现。即根据有效保护理论,关税的保护作用并不依赖于高的名义税率,它与降低关税水平并不矛盾。
降低关税水平依然可以提高关税的有效保护,但这必须与有效的制度结构安排为基础,有效的关税结构安排与有效的产业结构安排是其实现有效保护的前提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