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DP(Delivered Duty Paid)既完税后交货
目录 |
DDP是《2000通则》中包含的13种贸易术语中卖方承担风险、责任和费用最大的一种术语。
具体是指卖方要负责将货物从启运地一直运到合同规定的进口国内的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实际交到买方手中,才算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EXW术语下卖方承担最小责任,而DDP术语下卖方承担最大责任。若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此术语。
但是,如当事方希望将任何进口时所要支付的一切费用(如增值税)从卖方的义务中排除,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若当事方希望买方承担进口的风险和费用,则应使用DDU术语。
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但当货物在目的港船上或码头交货时,应使用DES或DEQ术语。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或其他文件,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以及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应卖方要求,并由其负担风险和费用,买方必须给予卖方一切协助,帮助卖方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取得货物进口所需的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
A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如未约定或按照惯例也无法确定具体交货点,则卖方可在的目的地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B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交货期限内,在指定的目的地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其他人处置。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承担按照A4规定交货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如买方没有履行B2规定的义务,则必须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额外风险。
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则必须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按照A3a)规定发生的费用,以及按照A4规定交货之前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和进口所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货物出口和进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按照A4交货前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B6 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自按照A4规定交货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如买方未履行B2规定的义务,或未按照B7规定作出通知,由此而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有关货物发运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而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 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有权决定在约定期限内的时间和/或在指定的目地港受领货物的点,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按照A4/B4规定受领货物可能需要的提货单和/或通常运输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内河运输单据、空运单、铁路运单、公路单或多式联运单据),以使买方按照A4/B4规定受领货物。如买卖双方约定以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提货单或运输单据。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交货所需要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所指货物无需包装即可交货)。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A10 其他义务
卖方必须支付为获取B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A8所列的除外)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买方因给予协助发生的费用。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义务
应卖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买方必须给予卖方一切协助,以帮助卖方取得为按照本规则将货物交付买方需要的、由进口国签发或传递的任何单证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DDP(DeliveriedDutyPaidto目的港或内陆仓库),商业单据如何处理?由于各个国家海关之间关于货物价格的数据是互不相通的,海关间通用的仅为AMS(毛净重、数量和体积),所以我们在操作此类订单的时候,一定要狠钻这个空子。
A、出口报关金额:这个金额是跟出口退税有密切联系的,原则上是有增值税发票货物出口后,包括出口退税在内的美金金额,也就是FOB金额.那么出口报关金额打FOB金额绝对正确。如果你是工厂,或者外贸公司业务人员想从工厂捞点油水,同时工厂能买到比较低价的增值税发票,那么不妨把海运费也报进去,即报CIF价。
B、进口报关金额:由于DDP,所以货物进对方海关时的进口税你也得代劳,因为海关的货物单价是互不相通的,而钱省下来一分都是自己的,所以你可以把清关发票金额尽量打低(术语为UNDERVALUE进口清关),不过你也得掌握个度,不要过分引起海关怀疑,导致查验既而向你征收报复性关税,甚至没收你的货物。所以你事先必须跟客户说明你将会采取UNDERVALUE的清关发票,同时请对方推荐熟悉的FORWARDER予以积极配合,同时自己要做好如果发生意外的准备,如海关查明确认你低于市场价时,你可以解释你这是库存处理,但是需要你准备好一些单据,同时需要客户方配合。
C、风险防范:此类操作,风险防范是第一位的。主要风险不是在操作过程,而是在于客户方的诚信度。所以提单一定要连同议付单据进银行,清关同时要保证议付单据到达对方银行,注意议付金额应该是DDP金额适当扣除内陆运费以及相关杂费。在清完关时,电传客户清关凭证,并敦促对方到银行付款赎单,并明确如果对方不能在指定工作日内付款赎单,货物在港口滞留所产生的滞港费以及其他杂费由对方承担。一般FORWARDER可以在十个保证日内不交纳清关税而提货,如果客人正常付款赎单,其实你已成功地将DDP替换成CIF。
(1)在DDP的交货条件下,卖方是在办理了出口结关手续后在指定目的地交货的,这实际上是卖方已将货物运进了进口方的国内市场。如果卖方直接办理进口手续有困难,也可要求买方协助办理。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或办理进口手续,则不应使用DDP术语。
(2)如果双方当事人愿从卖方的义务中排除货物进口时需支付的某些费用,如增值税,则应就此意思加注字句,如“完税后交货,增值税未付(插入指定目的地)”,以使之明确。
(3)买方负责在指定目的地将货物从到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但卖方要保证货物可供卸载。卖方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应注意运输合同与买卖合同相关交货地点的协调,如果卖方按照运输合同在指定目的地发生了卸货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无权向买方要求偿付。
(4)由于卖方承担在特定交货地点交货前的风险,买卖双方应尽可能清楚地订明指定目的地的交货地址,最好能具体到指定目的地内特定的点。如果没有约定特定的交货点或该交货点不能确定,卖方可以在指定目的地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5)卖方对买方没有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由于整个运输过程的风险要由卖方承担,卖方通常会通过投保规避货物运输风险。